喬丹品牌logo圖片大全
1、喬丹有哪幾種標志?
有兩種標志,一個是中國的,一個是美國的。
1、jordan brand是nike旗下的一個產品線,是美國球星邁克爾·喬丹本人自己的品牌,其標志被稱為「飛人」。
2、喬丹(中國)是中國人自己注冊的一個品牌,和美國球星邁克爾·喬丹沒有任何關系,和nike公司也沒有任何關系。
下圖左側為中國喬丹標志,右側為美國喬丹標志:
(1)喬丹品牌logo圖片大全擴展資料
2·23喬丹商標案
2011年年底,喬丹體育首發申請獲准,2012年即將掛牌上市。2012年2月23日,邁克爾·喬丹突然現身視頻稱向中國一家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喬丹體育)侵犯其姓名權。由此引發「2·23喬丹商標案」。
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審判決書對於邁克爾喬丹與中國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邁克爾喬丹要求撤銷喬丹體育的爭議商標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喬丹體育的注冊商標不會被撤銷。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宣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2016年4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10件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庭上各方就「喬丹」商標是否侵權問題辯論了4小時之久,但最終結果並未當庭宣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喬丹 (中國體育用品品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jordan brand
2、logo是一個跳起的人,手裡舉著籃球是什麼品牌?
是美國運動品牌飛人喬丹牌。
標志含義:喬丹品牌標志的圖案源於jump-man在參加扣籃大賽里的最經典的罰球線起跳驚天一扣,取飛躍空中的一霎那的剪影作為喬丹(AIR JORDAN)品牌的商標。Air jordan品牌推出至第30代球鞋。
品牌故事:空中飛人 (Air Jordan) 是耐克旗下以史上最著名的NBA球星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命名的系列。
1985年,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以高薪合約被當時還是小廠家的體育用品生產商耐克(Nike) 簽約至旗下,耐克 (Nike) 更隨即為喬丹推出了第一款以喬丹命名的球鞋,即空中飛人 (Air Jordan) 系列的第一款。
(2)喬丹品牌logo圖片大全擴展資料:
邁克爾·喬丹商業代言:
喬丹是歷史上最值錢的體育偶像之一,他是Nike,Gatorade,Hanes,McDonald's和MCI的主要代言人。他在1988年首次出現在Wheaties box的廣告上並隨即成為了他們的代言人。
Nike為喬丹設計的系列簽名鞋叫做「Air Jordan」。後來Nike把這條生產線從自己的廠家分出來,專門叫做「喬丹牌」也叫飛人牌。
3、喬丹標志是什麼?
Air Jordan品牌Logo是一個投籃的運動員標志;而國產喬丹則是一個運動員在運球的動作。
正品的Air Jordan是nike旗下的一個產品線,是美國球星邁克爾·喬丹本人自己的品牌,其標志只有一個——投籃的運動員標志。
但在中國有一個品牌叫做喬丹,標志是一個運球的運動員,屬於福建注冊的喬丹體育用品公司,喬丹(中國)是中國人自己注冊的一個品牌,和美國球星邁克爾·喬丹沒有任何關系,和nike公司也沒有任何關系。
(3)喬丹品牌logo圖片大全擴展資料
1985年,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以高薪合約被當時還是小廠家的體育用品生產商耐克(Nike)簽約至旗下,耐克更隨即為喬丹推出了第一款以喬丹命名的球鞋,即空中飛人(Air Jordan)系列的第一款。
AIR JORDAN外底具備堅實的牽引力和出色的柔性,凹槽模仿人類腳的自然運動而設計。 Jordan Brand的湯姆Luedecke解釋說:「它的緯向工程實際相匹配的足跡。我們正在尋找一個腳印發現鞋的磨損最初發生地方,適量的牽引模式」。
喬丹品牌開發的專有編織技術和標准碳纖維並不會有什麼不同,但它的大小和形狀是有不同的。它提供了適量的剛性,同時還允許腳自然彎曲。
4、喬丹標志有幾種?
有兩種標志,一個是中國的,一個是美國的。
1、jordan brand是nike旗下的一個產品線,是美國球星邁克爾·喬丹本人自己的品牌,其標志被稱為「飛人」。
2、喬丹(中國)是中國人自己注冊的一個品牌,和美國球星邁克爾·喬丹沒有任何關系,和nike公司也沒有任何關系。
下圖左側為中國喬丹標志,右側為美國喬丹標志:
(4)喬丹品牌logo圖片大全擴展資料
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的一家體育用品企業。從2000年起,該公司先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注冊了「喬丹」、「QIAODAN」、「僑丹」、「橋丹」、「喬丹王」以及與邁克爾·傑弗里·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傑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中英文寫法一致的多個商標。
2012年,美國NBA籃球明星邁克爾·傑弗里·喬丹認為這些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姓名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喬丹公司的78個相關注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商標文字「喬丹」、「QIAODAN」與申請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譯名「邁克爾·喬丹」存在一定區別。而且「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難以認定這一姓氏與申請人姓名之間存在當然的對應關系。商標評審委員會還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所指的誤導公眾,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等損害公共利益、破壞公眾秩序的情形。
2014年4月,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邁克爾·傑弗里·喬丹的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邁克爾·傑弗里·喬丹不服這一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並將喬丹公司列為第三人。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後,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邁克爾·喬丹不服,上訴至北京高院。
2015年5月,北京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