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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魚頭加盟連鎖店

發布時間: 2021-09-02 19:14:26

1、譚魚頭有近百億的龐大帝國,為何會在短短幾年內轟然倒塌?

" 曾經,譚魚頭有近百億的龐大帝國,卻在短短幾年時間內轟然倒塌。"

" 並不是像傳的那樣,賭得身家全無。都是我當時太想把公司做上市了。"

8 月中旬,譚魚頭關閉了在大本營成都的最後一家店。

至此,這家曾經員工上萬、資產近百億、門店遍布大江南北," 當年比海底撈更牛 " 的連鎖火鍋——譚魚頭,正式結束了自己的時代。

3 個月後的 11 月 25 日,譚魚頭創始人譚長安接受了紅星資本局的專訪。無論是談論起 " 老賴 " 身份,還是賭博傳聞,他都顯得波瀾不驚。只是在聽說要拍攝視頻時,匆匆去換了一身西裝,說 " 還是要注意形象 "。

2020 年 11 月 25 日

譚魚頭創始人譚長安接受紅星資本局專訪

此前一天,譚長安剛剛在抖音里開了個號,講述自己的浮浮沉沉:幾乎全部店鋪的關張,全國各地餐飲公司的吊銷注銷,歷史遺留問題所造成的高額債務,先後 10 余次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

員工上萬 資產百億

轟然倒塌

" 震驚了餐飲界也震驚了我自己 "

譚長安在個人視頻號中提起的 " 轟然倒塌 ",到底是啥樣?總結譚魚頭的現狀,譚長安說:" 譚魚頭現在基本上已經沒有 "。

2014 年,譚長安離開成都前往香港生活,一直到今年疫情後。11 月 25 日,他在接受紅星資本局專訪時說,這期間,他幾乎沒有回來過。

就是在這 6 年時間里,他嘴裡的龐大 " 譚魚頭帝國 ",已經轟然倒塌。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譚長安不在成都的這幾年裡,譚魚頭仍零星地有新聞爆出。

例如 " 譚魚頭董事長譚長安否認澳門欠下 2000 萬 "、" 四川追賬公司分享譚魚頭被曝涉多起債務 曾在全國擁有百餘家連鎖店 "、" 譚魚頭所在房產被拍賣 易主後品牌使用權歸誰?"、" 譚魚頭接連易主 1 萬元辦的會員卡怎麼辦?"……

這些噱頭十足的新聞標題背後,譚魚頭每況愈下的經營境遇昭然若揭。

但正式承認譚魚頭的隕落,是譚長安 11 月 24 日在自己個人視頻賬號中的講述:" 如此龐大的餐飲體系,在短短幾年時間里轟然倒塌,震驚了餐飲界,也震驚了我自己。"

譚長安說,以前自己的員工上萬人、廠房數百畝、資產近百億、門店遍布大江南北,包括台灣和香港。此後,譚魚頭又成為第一個將火鍋帶出國門的企業," 曾登上餐飲巔峰 "。

再看如今,今年 8 月中旬,譚魚頭關閉了在大本營成都的最後一家店。而其他城市尚存的門店,也多數是由譚魚頭當年的員工背著譚魚頭 " 亂搞 " 的。" 是假的!" 譚長安說。

伴隨著全國各地店鋪的相繼關張,那些曾配合經營而設立的譚魚頭地方公司、裝飾公司、物流公司等,也都已經注銷、吊銷和解散。

據天眼查 APP,多家譚魚頭相關公司已注銷、吊銷。

兩次借殼均告失敗

" 命中註定不能上市,就不該強求 "

譚魚頭真正開始走下坡路的原因,譚長安自己清晰地這樣總結道:是因為想上市。

據介紹,2001 年,譚長安就赴香港成立了香港譚魚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香港譚魚頭 ");2003 年,香港第一家譚魚頭分店在銅鑼灣開業。

譚長安說,去香港開公司、開分店的目的就是上市。

" 我們在香港開公司以後,都是按上市的規則來做的。我們請的會計事務所也是普華永道,全部的標准都是一直按規范的上市公司來做的。" 譚長安介紹。

2009 年,譚長安遇到了第一次上市機會。

彼時,福記食品(01175,HK)因現金流、人員流失等問題,在 10 月 19 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清盤申請。譚長安看上了這個殼資源,且福記旗下還在內地有餐廳資源,他很心動。他與當時香港資源(02882,HK)的主席黃英豪合作,准備拿下福記。

據譚長安介紹,當時已經向福記的清盤人德勤會計師事務所投標,交了 1700 萬元的保證金,准備以 2.38 億港元拿下福記,離資本市場只剩一步之遙。譚長安回憶,黃英豪隨後對媒體的高談闊論,導致了這場重組的失敗。" 他接受采訪後,好多內地餐飲企業都蜂擁而至。真功夫來了,俏江南也來了。"

最後,這些餐飲企業均鎩羽而歸。有國資背景的安徽創投以 6.58 億港元的價格,將福記收編。

第二次借殼則更加戲劇化。

2011 年,在一次坐飛機途中,譚長安遇見一位成都老鄉。這位老鄉說,他在香港有一個做葯的 " 殼 ",但生意不好,想要出售。紅星資本局注意到,這一次的殼即是當時的維奧集團(01164,HK)。

而與第一次借殼故事類似,在他准備以 2 億多港元悄悄拿下維奧集團時,卻又被中廣核 ( 01816,HK ) 旗下中國鈾業發展公司以 9.84 億多港元 " 搶 " 走。

兩次借殼不順利後,譚魚頭開始准備自己 IPO。譚長安自己認為,正是這個決定,直接影響了譚魚頭的命運。

譚長安回憶,當時跟香港的一家風投公司已經簽訂了對賭協議:風投出 2000 萬美元,而譚魚頭則需花 3 年的時間達到盈利目標,將公司做到上市。譚長安說,他按照 2000 萬美元的規模,開始緊鑼密鼓地籌備、裝修、開店,甚至也進行了一些其他火鍋公司的股權投資。

但按譚長安的說法,許諾的 2000 萬美元已經被花掉,但風投的錢只進來了前期的 500 萬美元。而這 1500 萬美元的窟窿,直接造成了隨後資金鏈的緊張。

2013 年,另一則消息讓譚長安的財務問題雪上加霜。彼時,四川媒體發布消息稱,一家小貸公司將譚魚頭投資公司和譚長安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償還借款本金 1500 萬元及利息 220 余萬元。

這則 " 豆腐塊 " 大小的消息,讓譚長安在銀行的信譽進一步降低,借錢變得更困難了。至於欠小貸公司的 1500 萬,譚長安說,這是幫自己弟弟貸的款,他做的擔保。弟弟沒還上錢,他就也被告上了法院。

即便如此,譚長安說,在杭州銀行還有 5000 萬元的額度可以貸款。但算上高額的貸款利息,他很難達成對賭協議中的利潤要求,也將面臨高額的對賭賠款。

就這樣," 幾件事情串在一起,時間也耽誤了,到最後也就沒這一回事兒了。"

" 命中註定是不該上市不能上市,所以就不該強求。" 譚長安說。

【賭徒】

確實賭過,我太傻了

贏了錢見人就給 10 萬,大家一聽我贏都來了

提起譚長安這個人,賭,是個繞不開的話題。

在百度等搜索引擎搜索關鍵詞 " 譚魚頭 ",彈出來的第一個片語就是:譚魚頭老闆澳門輸光。譚長安分析 " 做垮 " 譚魚頭的原因是想上市,而在很多分析文章里,譚長安賭博成性,才是造成譚魚頭隕落的直接原因。

百度搜索 " 譚魚頭 ",關聯詞跳出 " 譚魚頭老闆澳門輸光 "

根據的報道,譚長安還曾出現在現已關閉的澳門追債網站 " 美好世界 " 上,被追討 2000 萬元賭資。

對於這種說法,譚長安表示不可理喻。

" 賭確實賭過,這個我沒法兒避開。" 有意思的是,譚長安的重點並不是講述自己 " 不賭 ",而是強調自己的 " 戰績 ":

" 並不是像傳的那樣,賭得身家全無。實際上我是贏的。"

談到這個話題時,譚長安表現出明顯的激動,伸出手向在場的每個人展示 " 給錢 " 的動作:" 當時我的朋友都愛跟我一起去賭場,我贏了見人就發錢。比如給你 10 萬,給他 20 萬的,大家一聽說我贏錢就都來了。"

那追債網站上的賭債是怎麼來的?

譚長安說,很多一起去賭場的朋友,會從他那拿籌碼去賭。" 相當於本金給你 300 萬,他拿 500 萬,但後面就不認賬了,收不了錢了,賬就算在了我身上。"

除了賭場上的大方,譚長安說自己平常也這樣。" 我的員工從頭到腳都是名牌,襯衫、西裝、皮鞋,都是我買的。一年買衣服都要花幾百萬。"

" 我太傻了。" 譚長安說。

大概也是由於大起大落的賭博經歷,譚長安說自己對錢沒什麼概念。如同被網友調侃 " 凡爾賽 " 的馬雲一樣,在與紅星資本局的聊天過程中,他多次強調:" 我對錢都不太在乎 "" 掙多少錢不重要 "。

" 賺錢不是人的最終目的,還是要讓自己活得輕松、快樂。"

跟他輝煌時期意氣風發的照片相比,如今的譚長安已是大腹便便。談吐也很隨意,跟一個普通的發福中年人並無兩樣。采訪後和譚長安閑聊,他說起如果沒有這場采訪安排,本來准備去市場上買火鍋底料里的干辣椒," 他們這些年輕人買不來。"

2、愛吃魚頭的媽媽,作文怎麼寫,愛吃魚頭的媽媽嗯,作文怎麼寫

桌上的碟子雪亮雪亮的,一條紅燒擺在碟子里。魚身上的鱗片紋路一條連著一條,沒有重疊,也不留一點兒縫隙;魚頭上,魚的眼睛小得可憐,像兩顆小芝麻,在燈光照耀下閃著亮光。魚身上橫著兩根蔥,形成一個英文字母「X」,蔥的尖端流出油乎乎的汁,滴在魚身上飄出陣陣香味。
媽媽坐在我的身邊,用筷子把魚夾住,手指使勁把兩根筷子交叉,魚頭和魚身就分開了。她把魚身夾到我的碗里,魚頭留給自己。
我看了看碗里的魚身,又看了看碟子里的魚頭,魚頭上的肉很少,只有魚身的四分之一。我對媽媽說:「媽媽,你吃一點魚身上的肉吧!」「不了,我喜歡吃魚頭。」
從此,我知道了一件事——媽媽愛吃魚頭。
二十年後,我長大了,媽媽也老了。一天,我和媽媽又在一塊吃魚。現在,我也喜歡吃魚頭了,但媽媽也喜歡吃。到底給不給媽媽吃呢?不給吧,我從小就知道媽媽喜歡吃魚頭的。給吧,我就吃不到美味的魚頭了。房頂上的電風扇「吱呀吱呀」地響著,彷彿在為我的思考伴奏。椅子搖動也發出「吱吱」的聲音,似乎在為我作決定的那段時間加油。
我用筷子夾起那小小的魚頭:「媽媽,魚頭給您吃。」窗外的小鳥「嘰嘰喳喳」地叫著,彷彿在為我喝彩。媽媽的臉上露出淡淡的笑:「魚頭是所有媽媽都愛吃的,你也快當媽媽了,魚身上肉多,要留給長身體的孩子吃。」

3、武漢光谷世界城廣場的我愛魚頭味道怎麼樣?好吃嗎?貴不貴啊?

表示每次在光谷玩都是提前團購的,經濟又實惠

4、開一家味之絕美蛙魚頭怎麼樣 有了解的小夥伴嗎

味之絕美蛙魚頭自己品嘗了沒,有沒有多找一些人品嘗後做調研,可以的話完全可以加盟啊,現在很多人都喜歡吃蛙,我個人就超愛吃,價格參考一下其他家的吧,多做些活動來吸引顧客。

5、魚頭吃多了好嗎

近年來,吃魚頭的人多起來了,他們認為,魚頭營養豐富,所以不僅經常光顧飯店、酒家,而且常到市場購買,自己回家烹調。那麼,吃魚頭到底好不好呢?
有關專家認為,魚頭營養豐富,這一點是肯定的。因為魚頭中DHA(22碳六烯酸)和EPA(20碳五烯酸)的含量均高於魚肉。這兩種不飽和脂肪酸對軟化血管、降低血脂、健腦及延緩衰老是有好處的。但也應該知道,魚頭中的農葯含量也比較多。據有關研究資料表明,魚頭中的農葯殘留量高於魚肉5~10倍。這是因為,魚頭血管豐富,是殘留農葯和其它有毒化學物的密集區。目前我國農村絕大部分地區的養殖業和種植業已經進入化學時代,有些農民為提高單位面積產量,超量使用化學肥料和農葯的現象很普遍,農田裡的灌溉水、雨水、河水、地下水又將土壤里的殘留農葯帶到河裡。水中的浮游生物食用後,通過食物鏈進入魚體內逐漸積累,其毒性也在慢慢增加。
所以專家們為此提醒大家,魚頭不宜多吃,最好還是多吃魚肉。因為魚肉中的蛋白質不僅含量豐富(高達25%~30%),而且含有較多的易被人體吸收的氨基酸。購買魚產品時,也最好到正規的、有監管的農貿市場去買.

6、加盟小吃店

加盟連鎖經營的注意事項
加盟連鎖創業並不是人們想像中那麼容易,實踐表明,要成功地加盟連鎖經營,你得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事項一:選對加盟行業

近年來,新冒出的熱門連鎖業品牌不在少數,但有不少品牌沒「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這樣說,加盟連鎖的品牌幾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這無疑加大了加盟連鎖創業者選擇的難度。因此,選擇加盟行業時,一定要經得起市場的考驗:連鎖經營體系至少已經有5年以上。

事項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

加盟連鎖經營,對想創業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創業項目的煩惱,的確是一條成功的快捷方式。據一項調查顯示,日本零售業有80%的獨立開店者第一年就關門大吉,能撐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連鎖店第一年就結束營業者僅有20%,有77%的連鎖店能存活到第五年,這個調查就證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創業劃算。」但這些數據並不是說,加盟後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據調查,找具有一定開店經驗,且連鎖店數達一定規模或發展至少五年以上的總部,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比較有經營保障。有些新興加盟體系,本身在市場上發展的時間就不夠長,還沒有經過市場的經驗,顧客的消費習慣尚未養成,容易造成暫時生意興隆的假象。當選擇弱勢連鎖品牌時,雖然你可以少繳加盟金,但相對之下,所能享有的總部資源和幫助也較少;許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競爭力自然也就較弱。

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由於發展前途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條件越嚴格的品牌往往有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較強大的財力與實力,反而較有能力保證加盟者獲利。正因為如此,越有信譽的連鎖企業,挑選加盟者時把關就越嚴謹。

事項三: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

現在連鎖企業很多,加上前幾年加盟店利潤可觀,使得有些新興的連鎖企業和加盟者都比較浮躁。一些創業者創業心切,只聽連鎖企業的一些宣傳資料就草率地簽約加盟,等到有糾紛才發現連鎖總部比自己的店面還小,甚至是一個空殼,根本沒有解決門店問題的能力和經驗。因此,親自走一趟總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現場資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近年來,隨著創業風潮日趨盛行,加入連鎖加盟店的人愈來愈多,加盟糾紛也隨之增多。這些糾紛的產生泰半肇因於加盟合約,加盟總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詳細說明合約內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簽下合約,在雙方各自模糊處理之下,會產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實,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就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範本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本文僅提供以下十點注意事項,供加盟者做為簽約時的參考。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最後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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