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創新網
1、中國普法網的建立背景
在新的歷史時期,利用互聯網開展法制宣傳,是不斷加強法制宣傳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中國普法網》的創辦,為「四五」普法規劃的實施將起到積極作用,是對法制宣傳形式進行創新,提供法制宣傳教育的時效性,擴大覆蓋面、增強影響力的一種有益嘗試。同時,加強互聯網上的法制宣傳,也有利於向國外全面、及時地宣傳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發展成就,讓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國。
2001年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批轉了《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作出了《關於進一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決議》。中宣部、司法部前不久召開了第五次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會議,正式啟動了新世紀的第一個五年普法規劃。「四五」普法規劃在總結前三個五年普法規劃成就和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兩個轉變,兩個提高」的目標:努力實現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轉變,全面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素質;實現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轉變,全面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這是一個更新、更高的要求。要圓滿完成「四五」普法的各項任務,確保「兩個轉變,兩個提高」目標的實現,必須進一步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尤其要在探索法制宣傳教育的新形式、拓寬法制宣傳教育的新領域上下功夫。
2、拘留、拘役和管制分別是什麼解釋
管制刑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方法。
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並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
管制和拘役的區別:
1.定義不同
2.期限不同
管制規定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最高不超過3年;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並罰最高不超過1年;
3.是否關押不同
管制不需要關押;拘役需要關押但每月可以回家1-2天;
4.參加勞動的待遇不同 判處管制的犯罪人員參與勞動實行同工同酬; 判處拘役參加勞動的酌量發給報酬。
3、中國普法創新網是普法網嗎?跟中國普法網有什麼不同?
標准答案:中國普法創新網是由中宣部主管中國出版集團所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聯合部分省、市司法廳(局)普法辦共同創建的供網友及普法工作者相互學習與交流的全國類國有普法網站,(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原為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直屬局級事業單位,2010年4月改制劃入中國出版集團,現由中宣部參照局級單位管理,具有較高的政治意識和法律素質。中國出版集團是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國家級大型出版機構,由中宣部參照副部級單位管理。)
《中國普法創新網》以「弘揚創新理念,促進依法治國」為宗旨。主要報道我國現行有效及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在普及時的創新方法和執行當中的新聞事件,緊緊圍繞我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理論創新、機制創新、管理創新、載體創新、創新人物及創新單位等內容進行宣傳報道,搭建相互交流、學習與溝通的平台。
《中國普法創新網》主要設置了「普法要聞」、「領導講話」、「政策文件」、「創新資訊」「廳局長訪談」、「經驗交流」、「理論文章」、「創新風采」、「光榮榜」、「以案說法」、「學法題庫」、「法律問答」、「法治縣市」、「機關學法」、「企業與法」、「法制校園」、「農村學法」、「法在部隊」、「法律六進」、「民主法治村」、「新法速遞」、「法律釋義」、「法律幽默」、「創新沙龍」「創新論壇」、普法教育創新載體、熱點關注、你的愛好你做主、綜治維穩等二十九個頻道欄目。
《中國普法創新網》關注普法創新問題,貼近大眾生活,為普法工作者提供及時、快捷的法制信息、創新資訊和各地最新普法經驗,是全國各省、市、縣(區)普法辦、綜治維穩辦、司法行政工作人員、普法志願者、法律工作者及廣大網友學習交流的陣地。
《中國普法網》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辦公廳、法制宣傳司和法制日報社聯合主辦的司法部官方網站。
4、普法類網站更新比較好、資訊比較豐富的是哪個?
中國普法創新網具備這兩個優勢
5、判六個月 緩刑一年是什麼意思
判六個月,緩刑一年的意思是: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暫緩1年執行刑罰。
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刑法規定的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緩刑期滿,宣告原判刑期不再執行;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參考資料:
「緩刑」的適用條件
根據《刑法》第72、74條之規定,適用緩刑的條件如下:
首先,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才能適用緩刑,這是前提條件。罪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其次,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條件下,須同時符合以四個條件。一是犯罪情節較輕;二是悔罪表現;三是沒有再犯罪危險;四是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沒有再犯罪危險」是前兩點「犯罪情節較輕」和「悔罪表現」兩者缺一不可共同推出的。而「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則需要我們司法行政機關對被告人進行社區矯正適用前社會調查才能得出的結論。
最後,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累犯說明其沒有悔罪表現,再犯罪危險性大;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若適用緩刑,可能繼續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對社會危害性大。因而,兩者都不能適用緩刑。
同時具備以上條件,「可以」宣告緩刑,注意不是「應當」,法院宣判時仍有裁量權,可宣告緩刑也可不宣告緩刑。如果被告是不滿18周歲或是懷孕的婦女或已滿75周歲的,應當宣告緩刑,此時,法院宣判時就沒有裁量權,必須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