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和政策
政策一:鼓勵地方設立創業基金,對眾創空間等的辦公用房、網路等給予優惠。對小微企業、孵化機構和投向創新活動的天使投資等給予稅收支持,將科技企業轉增股本、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試點推至全國。財政部聯合工信部、科技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等部門宣布,將合力打造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示範城市,從過去補助項目轉向補助城市,聚集五部門政策和資金為「雙創」加油助力。
政策二:創新投貸聯動、股權眾籌等融資方式,推動特殊股權結構類創業企業在境內上市,鼓勵發展相互保險,發揮國家創投引導資金的基金作用,支持國有資本、外資等開展創投業務。
政策三:取消妨礙人才自由流動的戶籍、學歷等限制,營造創業創新便利條件,為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成長留出空間,不得隨意設卡。
政策四:盤活閑置廠房、物流設施等,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辦公場所,發展創業孵化和營銷、財務等第三方服務。
政策五:用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激發市場活力、推動「雙創」。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通過打造信息、技術等共享平台和政府采購等方式,為創業創新加油添力。破除審批「當關」、公章「旅行」、公文「長征」等現象。再砍掉一批行政審批和核准項目、一批審批中介事項等,實現「五證合一」「一照一碼」
2、創新創業的政策依據
法律分析: 眾創業、萬眾創新是富民之道、強國之舉,有利於產業、企業、分配等多方面結構優化。面對就業壓力加大形勢,必須著力培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引擎,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把創業和就業結合起來,以創業創新帶動就業,催生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為促進民生改善、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新動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二十一條 國家支持區域經濟發展,鼓勵區域協作,統籌協調不同地區就業的均衡增長。
國家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擴大就業。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實施與非全日制用工等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提供政策咨詢、就業培訓和開業指導等服務。
3、我國人才體制機制創新和政策實施的總體經驗是什麼
法律分析:我國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已經進入優先發展、高端引領的新階段。以人才,特別是創新創業人才發展引領和支撐經濟社會發展已經成為重大方略和基本經驗。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第八條 創新人才教育培養模式。突出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導向,建立高校學科專業、類型、層次和區域布局動態調整機制。統籌產業發展和人才培養開發規劃,加強產業人才需求預測,加快培育重點行業、重要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注重人才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培養,探索建立以創新創業為導向的人才培養機制,完善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模式。
4、國家對創新創業的政策有哪些
1、鼓勵地方設立創業基金,對眾創空間等的辦公用房、網路等給予優惠。對小微企業、孵化機構和投向創新zd活動的天使投資等給予稅收支持。將科技企業轉增股本、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試點推至全國。2、取消妨礙人才自由流動的戶籍、學歷等限制,營造創業創新便利條件。為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成長留出空間,不得隨意設卡。3、用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激發市場活力、推動「雙創」。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通過打造信息、技術等共享平台和政府采容購等方式,為創業創新加油添力。4、創新投貸聯動、股權眾籌等融資方式,推動特殊股權結構類創業企業在境內上市,鼓勵發展相互保險。發揮國家創投引導資金的種子基金作用,支持國有資本、外資等開展創投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對創業選項和促進企業發展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的政府長遠發展規劃與導向政策:
1、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02-07)。其中,科技投入、稅收激勵、金融支持、人才隊伍、科技創新基地與平台支持等內容對創業者的創業方向選擇、定位有重大意義。
2、《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01-26]1號,2006-01-01)。創業者可以圍繞促進鄉鎮企業發展,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建設連鎖化「農家店」等內容尋找創業的切入點。
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2006-01-26)。可關注國家提升國家競爭力為核心要實現的八個重要目標。
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老齡委辦公室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意見通知》(國辦發[2006]6號文件,2006-02-09)。文件明確:積極支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舉辦養老服務業,鼓勵社會資金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等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業。
5、《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2005-11-04)。其中,對鼓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企業吸納就業等內容有鼓勵政策。
6、《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2005-10-11)。了解政策導向。
7、《國務院關於促進流通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9號,2005-06-09)。創業者涉足流通行業,需要關注該政策。
8、《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2005-02-19)。該文件明確提出: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稅金融支持、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一系列政策。
9、《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2號,2005-01-08)。企業開展電子商務,需要了解該政策及與之相配套的其它部委政策文件。
5、科技創新政策
法律分析:每年審核選擇一批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皖創辦公司或與省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科技團隊,在市(縣)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礎上,省以債權投入或股權投資等方式,分A、B、C三類,分別給予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支持。科技團隊可自主選擇申請債權投入或股權投資方式。省政府委託省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公司作為出資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有關科技團隊及其他投資主體共同簽訂債權投入或股權投資協議。
法律依據:安徽省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一、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年銷售收入達500萬元及以上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購置用於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原值10萬元及以上),省、市(縣)分別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不超過15%予以補助,單台儀器設備補助分別最高可達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分別最高可達500萬元。補助資金用於研發。二、開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研發投入中,承擔單位投入不低於60%,省、市(縣)投入不超過40%,省在市(縣)先行投入基礎上予以資助,單個項目累計資助最高可達500萬元。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根據項目合同實施進展績效,省按項目上年實際國撥經費3—5%獎勵研發團隊,每個項目最高可達60萬元,每個單位獎勵額最高可達400萬元。
6、科技創新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科技創新的政策如下:
1、建立企業研發准備金制度運用財政補助機制激勵引導企業普遍建立研發准備金制度,對已建立研發准備金制度的企業實行普惠性財政補助,引導企業有計劃、持續地增加研發投入;
2、開展創新券補助政策試點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創新券補助政策試點,引導中小微企業加強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台的對接;
3、試行創新產品與服務遠期約定政府購買制度省財政、科技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向社會發布遠期購買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方式確定創新產品與服務提供商,並在創新產品與服務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時,購買單位按合同約定的規模和價格實施購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第十六條 國家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國家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
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其他基金,資助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裝備。
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進行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7、科技創新的政策
法律分析:市委十一屆八次全會提出要堅持科技創新和制度創新「雙輪驅動」、落實省「科技創新十二條」。今年的市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著力構築區域科創中心,制訂出台加強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促進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等政策措施。汕頭作為省域副中心城市,應當主動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助力廣東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條 鼓勵港澳高校和科研機構承擔省科技計劃項目。政策內容:省科技計劃項目向港澳開放,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機構牽頭或獨立申報省科技計劃項目。建立省財政科研資金跨境港澳使用機制,允許項目資金直接撥付至港澳兩地牽頭或參與單位。完善符合港澳實際的財政科研資金管理機制,保障資金高效、規范使用。建立資金撥付綠色通道,省科技行政部門憑立項文件、立項合同到稅務部門進行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即時辦結後到相關銀行辦理撥款手續。港澳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供人民幣銀行賬戶,港澳銀行收取的管理費可從科研資金中列支。
8、國家關於創新創業的政策
法律分析:著力出境創新創業環境升級、加快推動創新創業發展動力升級、持續推進創業帶動就業能力升級、深入推動科技創新支撐能力升級等,主要內容包括創新創業服務全面升級。創新創業資源共享平台更加完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 第一條 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支撐、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途徑。隨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蓬勃發展,創新創業環境持續改善,創新創業主體日益多元,各類支撐平台不斷豐富,創新創業社會氛圍更加濃厚,創新創業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取得顯著成效。但同時,還存在創新創業生態不夠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尚不健全、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還不充分、創新創業國際合作不夠深入以及部分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問題。打造「雙創」升級版,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有利於進一步增強創業帶動就業能力,有利於提升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活力,有利於創造優質供給和擴大有效需求,對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具有重要意義。
9、創新創業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 一、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
事業單位選派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是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產力對接的重要舉措,有助於實現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協同創新,強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源頭支持。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權利。合作期滿,應返回原單位,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人員在崗位競聘時予以傾斜;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三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議。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協商一致,自願流動到企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與專業技術人員變更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和考核、工資待遇等管理辦法。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應當約定工作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以及依據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形成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進行權益分配等內容。
10、國家對創新創業的政策支持
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發揮事業單位在科技創新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中的示範引導作用,激發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簡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科技創新活力和幹事創業熱情,促進人才在事業單位和企業間合理流動,營造有利於創新創業的政策和制度環境,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現就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
事業單位選派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是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產力對接的重要舉措,有助於實現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協同創新,強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源頭支持。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權利。合作期滿,應返回原單位,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人員在崗位競聘時予以傾斜;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三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議。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協商一致,自願流動到企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與專業技術人員變更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和考核、工資待遇等管理辦法。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應當約定工作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以及依據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形成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進行權益分配等內容。
二、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是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合理利用時間,挖掘創新潛力的重要舉措,有助於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單位的工作業績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取得的成績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自願流動到兼職單位工作,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期間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應該同時保證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單位同意;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和在職創辦企業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事業單位應當與專業技術人員約定兼職期限、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創業項目涉及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可以訂立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三、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簡稱離崗創業),是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動性,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創新創業活力的重要舉措,有助於科技創新成果快速實現產業化,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期間依法繼續在原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工資、醫療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結合實際確定,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創業企業或所工作企業應當依法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離崗創業人員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離崗創業期間非因工死亡的,執行人事關系所在事業單位撫恤金和喪葬費規定。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執行原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勵等管理制度。離崗創業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等,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創業業績突出,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不佔原單位考核優秀比例。離崗創業期間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