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司法改革
1、新時代司法改革的具體任務是加快構建七大體系七大體系不包括哪些?
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七大體系」,即: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領導政法工作體系,系統完備、科學合理的司法機構職能體系,權責統一、規范有序的司法權運行體系,多元精細、公正高效的訴訟制度體系,聯動融合、實戰實用的維護安全穩定工作機制體系,普惠均等、便民利民的司法公共服務體系,約束有力、激勵有效的職業制度體系。
新時代呼喚新作為
——從國際看,當今世界正經歷新一輪大發展大變革大調整,要求我們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做到以全球視野防範風險挑戰。
——從國內看,我國在保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社會大局持續穩定的同時,風險挑戰也復雜多樣,要求把增強憂患意識、防範風險挑戰一以貫之,創新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方法手段,提高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能力和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七大體系」
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領導政法工作體系,
系統完備、科學合理的司法機構職能體系,
權責統一、規范有序的司法權運行體系,
多元精細、公正高效的訴訟制度體系,
聯動融合、實戰實用的維護安全穩定工作機制體系,
普惠均等、便民利民的司法公共服務體系,
約束有力、激勵有效的職業制度體系。
2、司法體制改革的意義
法律分析:司法體制改革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於人民司法觀點的繼承與發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道路、制度、理論的創新,是對司法改革實踐經驗的總結與升華,也是新時代全面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加快推進司法體系和司法能力現代化的長期基本遵循與行動指南。司法體制改革不僅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在某種意義上成了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把司法體制改革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賦予司法體制改革在整個政治體制改革中更加重要的地位,承載起探索依法治國條件下在法治軌道上用法治方式完善中國政治體制的使命,探索依法循序漸進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路徑。司法改革理論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引領新時代司法改革取得歷史性成就的指導思想。這一理論由司法改革目標論、司法管理體制改革論、司法權運行機制改革論、司法機構職能改革論、加強人權司法保障論、司法職業制度改革論、司法改革方法論等理論構成,是一個內涵豐富、體系嚴整的理論體系。
法律依據:《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深化司法行政體制改革的意見〉及其貫徹實施分工方案的通知》第三條 為保障各項改革措施落實到位,司法部提出了三條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工作機制。司法部調整充實了司法行政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制定了分工方案,明確了各項改革任務的專項小組,由分管部領導任組長,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選派得力人員參加。
二是抓好推進落實。各項措施明確了工作進度和工作成果要求。
三是督促檢查和宣傳引導。提出了要加強總結推廣試點經驗,加強改革成果和改革舉措的宣傳,為順利完成改革任務營造良好氛圍。
3、我國要完善司法體制推動實行怎樣的體制改革試點
【回答】
第一,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司法體制的政治優勢和重要特徵,也是司法體制改革攻堅克難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第二,必須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堅持的基本指導思想。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閉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幟的邪路。必須符合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堅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
第三,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億萬人民自己的事業。群眾路線是黨的生命線和根本工作路線。司法體制改革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緊緊依靠人民群眾,尊重人民首創精神,充分聽取人民群眾意見,充分體現人民群眾意願,從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入手,著力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公平正義問題。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評判,把人民滿意不滿意作為衡量改革成敗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司法體制改革】
司法體制是指以司法為職能目的而形成的組織體系與制度體系。或者說是司法機構組織體系和司法制度的統稱。司法體制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也是國家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體系、司法組織體系由各級司法機構(機關)構成,包括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最高國家檢察機關和地方各級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也包括具有司法職能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公安(警察)機關、安全機關以及這些機關的內部機構設置,它們一同構成了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體系。
司法體制改革是指國家司法機關(組織體系)和國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憲法規定的司法體制基本框架內,實現自我創新、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司法體系和司法制度。司法體制改革的概念與內涵,涵蓋了國家司法機關(組織體系)、國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憲法規定的司法體制基本框架、司法體制的自我創新、自我完善、自我發展,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司法體系和司法制度等各項要素。
4、民國初期司法改革不足的原因
民國初期司法改革不足的原因是社會全面的腐敗,戰爭,權力更迭。
隨著辛亥革命的成功,民國政府開始司法改革,但是,民國的司法改革並非一帆風順,戰爭的頻繁和政權的更迭使得改革沒有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因此期間遇到重重困難和阻礙。
民國時期,中國社會發生了重大轉型,司法改革是其重要標志。即使是在短暫的南京臨時政府執政期間,也進行了轟轟烈烈的司法建設,從司法機構的設置、司法人才的培養到司法制度的變革,開創了民國法治的新時代。
北洋政府為適應動盪的政局,在司法機構、司法體制、司法人才及司法制度等方面進行重新謀劃,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中國司法現代化的進程。而國民政府則是大刀闊斧地進行了法制建設與司法改革工作,從廣州、武漢到南京,國民政府在不同時空背景下,均在著力推進司法改革,其中推行「司法黨化」是當時最大的特色,在凸顯黨的地位的前提下,進行了司法體制設計與制度創新。
5、司法改革內容五個方面
法律分析:司法改革內容的五個方麵包括:一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執行體制。二是建設完備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三是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機制。四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長效機制。五是研究探索優化司法行政職權配置。
法律依據:《關於加快推進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見》
一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執行體制。重點圍繞牢固樹立治本安全觀,繼續深化監獄體制和機制改革,健全完善社區矯正制度,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戒毒制度。
二是建設完備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包括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專業領域法律服務,深化律師制度改革,推進公證制度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規范和發展基層法律服務,創新人民調解制度機制,健全社會普法宣傳教育機制等內容。
三是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機制。包括完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加強司法行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完善司法行政裝備標准體系,完善司法行政經費保障機制,推進科技信息化建設,推進司法行政統計和工作評價指標體系建設,加強司法行政理論研究和智力支持等內容。
四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長效機制。包括建立統一高效、職能科學、結構合理、保障有力的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管理體制,加大教育培訓和實踐鍛煉力度,健全完善專業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制度機制,切實提高司法行政幹警專業水平,進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幹警職業保障制度等內容。
五是研究探索優化司法行政職權配置。要求圍繞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進一步優化配置司法行政職權,著力破解影響司法行政改革發展體制性機制性障礙,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有哪6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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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 》(法發〔2015〕3號 )
1. 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
2.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
3. 推動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特點和審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規律的專門程序、管轄制度和審理規則。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轄制度。
6. 改革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
7. 健全公益訴訟管轄制度。
8.繼續推動法院管理體制改革。
9. 改革軍事司法體制機制。
10. 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強化庭審中心意識,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發揮庭審對偵查、起訴程序的制約和引導作用。堅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范圍和排除程序。
11. 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機制。
12.健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
13. 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14.完善民事訴訟證明規則。
15. 建立庭審全程錄音錄像機制。
16. 規范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
17.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
18. 完善分案制度。
19. 完善審級制度。
20. 強化審級監督。
21. 完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
22. 深化司法統計改革。
23. 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
24. 深化執行體制改革。
25. 推動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26. 深化司法領域區際國際合作。
27. 健全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選拔政治素質好、辦案能力強、專業水平高、司法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擔任主審法官。獨任制審判以主審法官為中心,配備必要數量的審判輔助人員。合議制審判由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成員都是主審法官的,原則上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完善院、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擔任審判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工作機制。改革完善合議庭工作機制,明確合議庭作為審判組織的職能范圍,完善合議庭成員在交叉閱卷、庭審、合議等環節中的共同參與和制約監督機制。改革裁判文書簽發機制。
28. 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明確主審法官、合議庭及其成員的辦案責任與免責條件,實現評價機制、問責機制、懲戒機制、退出機制與保障機制的有效銜接。主審法官作為審判長參與合議時,與其他合議庭成員權力平等,但負有主持庭審活動、控制審判流程、組織案件合議、避免程序瑕疵等崗位責任。科學界定合議庭成員的責任,既要確保其獨立發表意見,也要明確其個人意見、履職行為在案件處理結果中的責任。
29. 健全院、庭長審判管理機制。明確院、庭長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管理職責。規范案件審理程序變更、審限變更的審查報批制度。健全訴訟卷宗分類歸檔、網上辦案、審判流程管控、裁判文書上網工作的內部督導機制。
30. 健全院、庭長審判監督機制。明確院、庭長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監督職責,健全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完善主審法官會議、專業法官會議機制。規范院、庭長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監督機制,建立院、庭長在監督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文書入卷存檔制度。依託現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行使審判權與院、庭長行使監督權的全程留痕、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確保監督不缺位、監督不越位、監督必留痕、失職必擔責。
31. 健全審判管理制度。發揮審判管理在提升審判質效、規范司法行為、嚴格訴訟程序、統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進和服務作用,強化審判流程節點管控,進一步改善案件質量評估工作。
32. 改革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建立審判委員會討論事項的先行過濾機制,規范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外,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完善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建立審判委員會會議材料、會議記錄的簽名確認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事項的督辦、回復和公示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委員履職考評和內部公示機制。
33. 推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拓寬人民陪審員選任渠道和范圍,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確保基層群眾所佔比例不低於新增人民陪審員三分之二。進一步規范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改革選任方式,完善退出機制。明確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完善隨機抽取機制。改革陪審方式,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加強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職的經費保障。建立人民陪審員動態管理機制。
34. 推動裁判文書說理改革。根據不同審級和案件類型,實現裁判文書的繁簡分流。加強對當事人爭議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一審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的一審輕微刑事案件,使用簡化的裁判文書,通過填充要素、簡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對於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完善裁判文書說理的剛性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建立裁判文書說理的評價體系,將裁判文書的說理水平作為法官業績評價和晉級、選升的重要因素。
35. 完善司法廉政監督機制。改進和加強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和廉政監察員工作。建立上級紀委和上級法院為主、下級法院協同配合的違紀案件查處機制,實現紀檢監察程序與法官懲戒程序的有序銜接。建立法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法院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
36. 改革涉訴信訪制度。完善訴訪分離工作機制,明確訴訪分離的標准、范圍和程序。健全涉訴信訪終結機制,依法規范涉訴信訪秩序。建立就地接訪督導機制,創新網路辦理信訪機制。推動建立申訴案件律師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會第三方參與機制,增強涉訴信訪矛盾多元化解合力。
(五)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增進公眾對司法的了解、信賴和監督。到2015年底,形成體系完備、信息齊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立覆蓋全面、系統科學、便民利民的司法為民機制。
37. 完善庭審公開制度。建立庭審公告和旁聽席位信息的公示與預約制度。對於依法應當公開審理,且受社會關注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已有條件范圍內,優先安排與申請旁聽者數量相適應的法庭開庭。有條件的審判法庭應當設立媒體旁聽席,優先滿足新聞媒體的旁聽需要。
38. 完善審判流程公開平台。推動全國法院政務網站建設。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訴訟公告網上辦理平台和訴訟公告網站。繼續加強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網站建設,完善審判信息數據及時匯總和即時更新機制。加快建設訴訟檔案電子化工程。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在同一平台公開審判流程信息,方便當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線獲取審判流程節點信息。
39. 完善裁判文書公開平台。加強中國裁判文書網網站建設,完善其查詢檢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眾有效獲取、查閱、復制裁判文書。嚴格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實現四級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統一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40. 完善執行信息公開平台。整合各類執行信息,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在同一平台統一公開執行信息,方便當事人在線了解執行工作進展。加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力度,充分發揮其信用懲戒作用,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完善被執行人信息公開系統建設,方便公眾了解執行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41. 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公開制度。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和案件辦理程序,確保相關案件公開、公正處理。會同刑罰執行機關、檢察機關推動網上協同辦案平台建設,對執法辦案和考核獎懲中的重要事項、重點環節,實行網上錄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從制度和技術上確保監督到位。建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實現三類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審公告、文書公布統一在網上公開。
42. 建立司法公開督導制度。強化公眾對司法公開工作的監督,健全對違反司法公開規定行為的投訴機制和救濟渠道。充分發揮司法公開三大平台的監督功能,使公眾通過平台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成為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審判監督和改進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43. 完善訴訟服務中心制度。加強訴訟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完善訴訟服務大廳、網上訴訟服務平台、12368司法服務熱線。建立網上預約立案、送達、公告、申訴等工作機制。推動遠程調解、信訪等視頻應用,進一步拓展司法為民的廣度和深度。
44. 完善人民法庭制度。優化人民法庭的區域布局和人員比例。積極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社區法庭和巡迴審判點為輔的法庭布局形式。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機制。優化人民法庭人員構成。有序推進人民法庭之間、人民法庭和基層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間的人員交流。
45. 推動送達制度改革。推動建立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約束機制,探索推廣信息化條件下的電子送達方式,提高送達效率。
46. 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繼續推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的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推動在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勞動保障、醫療衛生、交通事故、物業管理、保險糾紛等領域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糾紛解決組織建設,推動仲裁製度和行政裁決制度的完善。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進程,構建系統、科學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
47. 推動實行普法責任制。強化法院普法意識,充分發揮庭審公開、文書說理、案例發布的普法功能,推動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與履行普法責任的高度統一。
(六)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以法官為重心,全面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努力提升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類科學、分工明確、結構合理和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
48. 推動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健全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等審判輔助人員管理制度。科學確定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的數量比例,建立審判輔助人員的正常增補機制,切實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拓寬審判輔助人員的來源渠道,探索以購買社會化服務的方式,優化審判輔助人員結構。探索推動司法警察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員管理制度。
49. 建立法官員額制度。根據法院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口數量(含暫住人口)、案件數量、案件類型等基礎數據,結合法院審級職能、法官工作量、審判輔助人員配置、辦案保障條件等因素,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根據案件數量、人員結構的變化情況,完善法官員額的動態調節機制。科學設置法官員額制改革過渡方案,綜合考慮審判業績、業務能力、理論水平和法律工作經歷等因素,確保優秀法官留在審判一線。
50. 改革法官選任制度。針對不同層級的法院,設置不同的法官任職條件。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遴選委員會,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選任程序,確保品行端正、經驗豐富、專業水平較高的優秀法律人才成為法官人選,實現法官遴選機制與法定任免機制的有效銜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人民法院任職機制。配合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改革,健全預備法官訓練制度。適當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職年齡。建立上級法院法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遴選產生的工作機制。完善將優秀律師、法律學者,以及在立法、檢察、執法等部門任職的專業法律人才選任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院人員互聘計劃。
51. 完善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建立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符合規律的法官業績評價機制,完善評價標准,將評價結果作為法官等級晉升、擇優遴選的重要依據。建立不適任法官的退出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52. 完善法官在職培訓機制。嚴格以實際需求為導向,堅持分類、分級、全員培訓,著力提升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法律適用能力和裁判文書寫作能力。改進法官教育培訓的計劃生成、組織調訓、跟蹤管理和質量評估機制,健全教學師資庫、案例庫、精品課件庫。加強法官培訓機構和現場教學基地建設。建立中國法官教育培訓網,依託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廣網路教學,實現精品教學課件由法院人員免費在線共享。大力加強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數民族雙語法官的培訓工作。
53. 完善法官工資制度。落實法官法規定,研究建立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工資制度。
(七)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推動完善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各項制度,優化司法環境,樹立司法權威,強化職業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動形成信賴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
54. 推動省級以下法院人員統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人員編制統一管理制度。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統一由省級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
55. 建立防止干預司法活動的工作機制。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審判執行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確審判組織的記錄義務和責任,對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批示、函文、記錄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質存儲、專庫錄入、入卷存查機制,相關信息均應當存入案件正卷,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詢。
56. 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合理確定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和工作標准。明確不同主體、不同類型過錯的甄別標准和免責事由,確保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完善法官申訴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權益因依法履職受到侵害的救濟機制,健全不實舉報澄清機制。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懲戒委員會,制定公開、公正的法官懲戒程序,既確保法官的違紀違法行為及時得到應有懲戒,又保障其辯解、舉證、申請復議和申訴的權利。
57. 完善司法權威保障機制。推動完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藐視法庭權威等犯罪行為的追訴機制。推動相關法律修改,依法懲治當庭損毀證據材料、庭審記錄、法律文書和法庭設施等嚴重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以及在法庭之外威脅、侮辱、跟蹤、騷擾法院人員或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58. 強化訴訟誠信保障機制。建立訴訟誠信記錄和懲戒制度。依法懲治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將上述三類行為信息納入社會徵信系統。探索建立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受害人損害賠償之訴。
59. 優化行政審判外部環境。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引導、規范行政機關參加訴訟活動。規范司法建議的製作和發送,促進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60. 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經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法官,正式就職時應當公開向憲法宣誓。
61. 完善司法榮譽制度。明確授予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不同類別榮譽的標准、條件和程序,提升法院人員的司法職業尊榮感和歸屬感。
62. 理順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關系。科學設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構,規范和統一管理職責,探索實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的相對分離。改進上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制,明確上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部門對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的監管職能。
63. 推動人民法院財物管理體制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省級以下地方法院經費統一管理機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預算保障體系、國庫收付體系和財務管理體系,推動人民法院經費管理與保障的長效機制建設。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以及追繳的贓款贓物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加強「兩庭」等場所建設。建立人民法院裝備標准體系。
64. 推動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按照科學、精簡、高效的工作要求,推進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務審判工作為重心的法院內設機構設置模式。
65. 推動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加快「天平工程」建設,著力整合現有資源,推動以服務法院工作和公眾需求的各類信息化應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主要業務信息化覆蓋率達到100%,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分別達到95%和85%以上。
7、司法制度的關於改革
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動力,其目標是要努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司法機關更好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能。
在黨中央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在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下,最高人民法院牽頭的12項中央司法改革任務已順利完成,「三五」改革綱要確定的132項改革任務中,有109項改革任務已經完成,23項改革已經取得實質性進展。
人民法院積極改革法律適用機制,不斷維護法治統一、促進公正司法。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導意見或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意見的形式,使量刑依據更加具體、明確,量刑結果更加均衡、公正。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意見,有效規范自由裁量權,切實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強化了司法解釋的審核工作、協調制度和備案制度,發布三批指導性案例,統一案件裁判標准。
人民法院積極改革訴訟程序制度,不斷保障訴訟權利、提高訴訟效率。通過五年時間,最高人民法院兩次出台規定改革證據規則,積極規范刑事證據的收集、審查和判斷。在小額速裁程序全面鋪開的基礎上,126家基層法院還開展了行政簡易程序試點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積極規范刑事抗訴案件審理問題,不斷完善刑事再審程序,切實維護司法權威。
人民法院積極改革司法組織制度,不斷優化職權配置、提高司法水平。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積極完善上下級法院關系,加強監督指導。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出台規定,改革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制度,優化組織運行。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有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制度,規范陪審活動。
人民法院積極改革司法管理制度,不斷加強隊伍建設、提升司法能力。為創新審判管理、提升審判質量,2010年以來,31個高級人民法院和2601個中、基層法院成立了專門審判管理機構。為完善執行權配置、破解執行難題,2009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台一系列規定,有效推動了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2011年,全國法院案件執結率為93.59%,比上一年提高0.92個百分點。為落實經費保障、改善司法裝備,人民法院積極落實中央關於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文件精神,切實改善執法辦案條件。
人民法院積極改革糾紛解決機制,不斷方便群眾訴訟、維護社會和諧。為強化多層次、多主體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人民法院積極推動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規定完善了司法確認程序,切實化解矛盾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還出台《關於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切實推進訴訟服務建設,踐行為民司法。
人民法院積極改革司法公開制度,不斷加強民意溝通,彰顯司法民主。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意溝通工作的意見》,建立健全了民意溝通表達長效機制。為強力推進司法公開、方便媒體監督,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分別發布《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
8、司法創新的重要性和意義
法律分析:改革開放40周年以來,中國的經濟建設得到了迅猛發展,國家綜合實力顯著增強,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法律在維護國家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也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隨著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的提高,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司法體制改革也勢在必行。
從國家層面來看,司法是國家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的一項重要活動,為確保法院、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這是司法改革最首要的目的。司法體制改革還為促進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提高得到了有力的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司法權為促進社會公平主義、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了重要保障,更是體現了科學立法、公正司法、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的重要理念。
從社會層面來看,我國現階段仍然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毫不動搖地把發展作為黨和國家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這是我國的基本國情所決定的,因此,法治建設依然顯得尤為重要,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堅持把依法治國、人民當家作主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有機統一起來。我們更要用司法改革的方向來達到我們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為構建公平、自由、民主、法治的社會貢獻力量!
從我們個人層面來看,司法改革提高了審理案件的效率,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了方便。讓群眾一起分享中國文明進步的豐收,讓中國人民群眾得到了更多的獲得感和幸福感。同時,也大大解放了法官檢察官的司法活動受束縛的處境,提高了司法人員的相應待遇,讓更多的司法工作人員更好更公正地做好司法工作。
法律是一種上層建築,更是一個國家發展的重要保障。司法公正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首要前提,我們國家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統一更是體現了司法公正的決心。司法改革為中國的經濟建設提供有力的保障,為中國法治事業邁向新的台階,更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作出了更好更大的貢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9、司法體制改革的含義
司法體制是指以司法為職能目的而形成的組織體系與制度體系。或者說是司法機構組織體系和司法制度的統稱。司法體制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也是國家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體系、司法組織體系由各級司法機構(機關)構成,包括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最高國家檢察機關和地方各級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也包括具有司法職能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公安(警察)機關、安全機關以及這些機關的內部機構設置,它們一同構成了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體系。
司法體制改革是指國家司法機關(組織體系)和國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憲法規定的司法體制基本框架內,實現自我創新、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司法體系和司法制度。司法體制改革的概念與內涵,涵蓋了國家司法機關(組織體系)、國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憲法規定的司法體制基本框架、司法體制的自我創新、自我完善、自我發展,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司法體系和司法制度等各項要素。
10、我國正在進行的司法體制改革都改了什麼?求答案 謝謝
2013年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廢止有關 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延續半個多世紀的勞教制度正式退出歷史舞台,彰顯了我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進步。
近年來,中國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邁出了重要步伐,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要看到,司法人財物受制於地方,司法行政化問題突出,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直接影響司法公信力。要從根本上解決存在的問題,還要靠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並從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和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等多個方面推動司法體制改革。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意見及貫徹實施分工方案》,明確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原則,制定了各項改革任務的路線圖和時間表,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和《 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對若乾重點難點問題確定了政策導向。
一次次會議,一項項部署,努力把藍圖變成方案、把方案變成現實。嚴格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建立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執法司法公開全面推進……隨著一系列帶有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相結合的改革舉措陸續推出,司法體制改革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向縱深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