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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創新費

發布時間: 2022-06-10 12:56:41

1、土地測繪費收費標准

土地測繪費收費標准如下:
1、地籍權屬測繪實際按收費標準的55%收取;
2、城鎮規劃范圍內居民、農民個人建房測繪費按1.36元/平方米收取;
3、單位房改房及房地產開發登記發證測繪費收取標准為80-100元/戶。
土地測繪是指使用以計算機技術、光電技術、網路通訊技術、空間科學、信息科學為基礎,以全球定位系統、遙感、地理信息系統為技術核心,將地面已有的特徵點和界線,通過測量手段獲得反映地面現狀的圖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和行政管理之用。
主要工作是進行地籍測量控制點、界址點的實地選點、埋石以及運用操作經緯儀等儀器對土地及其附屬物的量距、水平角、垂直角、水準測量進行觀測.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並接受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建立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的更新機制,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為社會公眾服務。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行政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並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提交申請書、論證報告、技術方案以及與國家統一平面坐標系統的聯系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第十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軍隊測繪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並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

2、土地所有制的土地創新

土地所有制新型合作經濟是一種與公共土地生產關系相適應的生產力組織形式及運作形態,其直接目的是創制農民增收所需的增值效益和公平分配的有效機制。農民收入的持續增加是農村發展的基本物質前提,但是,由於農村經濟本身的競爭弱勢、以及農業在資源和獲利上的局限,而達到這個目的的唯一出路,就是創制新型的合作經濟。在這種新型的合作經濟中,落實到個體的公共所有權是合作經濟組織成員的基本資格,從而使土地能夠成為農村合作經濟的基本資本。在這個前提下,農民才能夠以一個利益整體實施市場運作和參與市場競爭,也才有可能實現基礎單位內部的共同富裕,因為這實際上就是指合作共同體成員能夠分享通過各種形式的產權合作帶來的增值利潤。不過,新型合作經濟不僅是農民自己的合作,而且包括不同所有制、不同產業和行業、國家和社會及個人、城市與農村、甚至國內與國外等方面的合作,所以它既需要城鄉統籌的支持,也是城鄉統籌本身一個重要的具體內容和真實形態。甚至還不具有這里所說的「合作」性質和功能。新型合作經濟的「合作」至少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即合作者必須具有獨立的產權資格、合作組織或形式以成員能夠分享增值利潤而不是組織本身的利潤最大化為目的、以及內部的民主管理。這種新型的合作經濟和一般意義上的經濟模式不同,它主要是以公平原則來實施的一種合乎道德的經濟組織及運作機制,所以上述三個基本條件實際上也是它的合作內容。因此,具體的合作經濟組織或形式固然會結合不同情況具有不同特點(比如可以將股份與合作結合起來),不過它們都應該具有一個共同的優越性,就是可以以物權的方式使農民真實地擁有和使用土地產權,同時又以合作的方式保證公共(或共同)產權的社會主義性質。換句話說,新型合作經濟作為一種具體的運作模式,將與土地的公共所有制共同構成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經濟基礎。 主要是與實行公共土地所有制相關的一些運作機制,而各種創 制顯然都有可以利用的現實基礎和條件。比如,可以由村代表會議產生土地委員會,作為基層共同體的公共土地生產關系的資格代表,具體需要討論落實的是這個委員會與村委會的關系;政府屬於行政體系,因此還需要規定土地委員會與鄉鎮政府的關系;利益主體的代理應是針對產權合作的某種實體,可以由具體的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載體,也可以是由基層共同體內各合作組織另行設置的更為專門和綜合的管理機構;現行的村民自治本來就具有農民自我管理的功能,可以在此基礎上建立和健全公共資格代表和利益主體代理的實施機制,包括對這種具體實施的監督。

3、浙江省土地補貼

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性地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並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公益性原則、補償原則和按法定程序進行是土地徵用的三大要件,其中補償原則是其核心。當前針對征地過程中存在補償低等問題,許多地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青浦:基礎設施項目用地,採用集體土地使用權合作經營,征地費用分期補償方式 上海市青浦區從基礎設施建設中的高速公路網入手,對准備實施的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用地,參照徵用該土地應支付的征地補償費確定土地使用價值,採用集體土地使用權合作方式,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參與項目合作。補償標准參照當地從事農業生產平均收入水平,由項目公司每年支付土地合作的回報。

蘇州:採用確定綜合年產值,農民留地補償的方法

江蘇省蘇州市政府發布的《蘇州市徵用土地暫行辦法》,對征地補償作了明確規定。第一,在全市范圍內確定了征地補償的綜合年產值。徵用土地補償費標准,根據所徵用土地的不同類別(如耕地、魚塘、養殖場、園地、林地、宅基地等)按耕地前3年平均產值的相應倍數確定。耕地前3年平均產值,按市和縣級市分別確定。市區每畝2000元,所屬縣級市、蘇州工業園區和蘇州新區每畝1200元。第二,留用地作為征地後對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償方式之一。為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從事生產經營,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根據需安置的農業人口中,依照留用地所在地的土地級差收益和人均年收入1000元的標准,核發留用地指標,留用地可以是國有土地也可以是集體土地。政府以文件形式,從位置安排、標准確定、權屬管理、審批手續、開發經營、收益分配及相關扶持政策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規范。

南京:以區位條件和建設項目類型作為征地補償安置費測算的重要依據

江蘇省南京市政府發布了《南京市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和安置辦法》,在征地補償安置方面有所創新。一是以區位條件作為征地補償安置費測算的重要依據之一。按照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保養費的測算標准按地理位置分為三個層次,根據不同地類確定補償標准。二是測算安置保養費時考慮區位條件和建設項目類型。首先,對征地需安置的農業人口貨幣安置,分為安置和保養兩類;其次,在確定安置保養費標准時考慮區位條件,即將全市分為主城范圍以內、主城范圍以外市區范圍以內和五縣范圍3個層次區域;第三,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按市政和非市政建設兩類,確定不同的安置費和保養費標准;第四,對符合農轉非條件的農業人口,依據性別、年齡不同,分別予以安置或保養,並實行自謀職業、自行保養的原則。

溫州、台州:按區位條件分類確定補償安置標准,對安置留用地實行優惠政策

《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浙江省溫州市、台州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補償安置方面相應出台了地方性法規,對征地的各項補償標准進行了詳細規定。

一是在確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均對被徵用土地所在的地段(即區位條件)予以充分考慮。溫州市統一全市的年產值,水田0.2萬元,菜地0.3萬元,將市區范圍劃分為三類地區,分類確定不同的補償倍數,土地補償費一類為9倍、二類為8倍、三類為7倍,安置補助費一類為6倍、二類為5倍、三類為4倍,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二是通過政府發布正式文件的形式確定了「鼓勵和支持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的原則,提出「安排一定的用地計劃,優惠用於解決被征地單位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用地」的措施,其優惠用地指標按人均佔地面積計算,在留用地指標中對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用地按照不同的地段劃分比例。台州市在對征地需安置的農業人口實行貨幣安置為主的同時,在服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留出征地面積5%-10%的土地,用於被征地村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的產業。

三是對公益性用地的征地補償費用標准作出特別規定。根據文件規定,市政道路、非經營性交通道路和綠化用地、學校、公園、文化體育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低標准執行。

4、土地使用費怎麼收取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是每平米140元。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土地使用者獲得用地應付出的代價。按照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新增建設用地的平均土地純收益。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五年期滿後,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5、土地使用費怎麼計算

   有關土地使用費的具體標准,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應根據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原則上沿海地區高於內地,大中城市高於中小城市,城市中心、繁華地段高於其他地段和郊區,在原有工業區設廠高於新開辟的工業區,利用原有企業改造高於新建工廠等。土地使用費的計算包括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原有建築物的拆遷費、人員安置費用以及公共設施費用。

 

土地使用費計算公式:

 1、在各樓層面積相同的情況下: 

100平方米(房屋租賃面積)╳40元(查土地劃分:三級、四類)/8層(地上總樓層數)=500元 

該企業全年應繳土地使用費500元。 

2、在各樓層面積不相同的情況下: 

應納費=[(使用的建築面積/該建築物的總建築面積)*該建築物的總佔地面積]*適用的標准。


土地使用費相關政策

 一、關於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繳納房產稅問題 

土地使用費繳納流程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准確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

 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三、關於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范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關於林場中度假村等休閑娛樂場所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范圍內,利用林場土地興建度假村等休閑娛樂場所的,其經營、辦公和生活用地,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6、土地費用包括哪些

土地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土地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支出。一般包括土地費用、基礎設施費、配套設施費、籌資費用、應由開發土地負擔的簡介費用.

7、土地開發費計算

土地開發費是進行土地開發時所投入的費用總和,即生地變成熟地所需要的總費用。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和小區及宗地開發配套費。另一解釋:每公頃居住區用地開發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測算投資,包括征地、拆遷、各種補償、平整土地、敷設外部市政管線設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項費用(萬元/ha)。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8、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新標准,一畝地到底能補貼多少錢

每個地區有細微差別,不能一概而論。征地補償標准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括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

以徵收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不低於6000元的標准提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並預存入人社部門專門的代保管資金賬戶。

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參照鄰近的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標准執行。

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標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8)土地創新費擴展資料:

第三章 征地補償和安置

(依據:征地補償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徵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經依法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 在征地期限內,公安、工商、房產、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發放營業執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在征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要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由公安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徵收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築物的合法證件。

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第十六條 對征地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征地方的名義將其征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戶儲存。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它費用

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征地統一年產值綜合補償標准(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准)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二十條 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

被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征地農民。

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征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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