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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項目稅務

發布時間: 2022-06-07 10:17:42

1、支持創業創新有哪些稅收優惠?

一、企業初創期稅收優惠
企業初創期,除了普惠式的稅收優惠,重點行業的小微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特殊群體創業或者吸納特殊群體就業(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退役士兵、軍轉幹部、隨軍家屬、殘疾人、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長期來華定居專家等)還能享受特殊的稅收優惠。同時,國家還對扶持企業成長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平台、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創投企業、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等給予稅收優惠,幫助企業聚集資金。具體包括

2、最新促進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有哪些?

01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02
對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03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以上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上述優惠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04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05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06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07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08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
09
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予以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
10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11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12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照16%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13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法人合夥人佔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股東轉讓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於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應納稅額。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可不予追征。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14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15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5號)
16
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17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18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
政策依據:《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3、企業的科技創新獎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是企業自己的科技創新獎,應參照工資薪金的個稅演算法扣稅。計算方法如下圖: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科技創新獎應該也是其中獎金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有關於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科學、技術等方面的獎金免稅的規定,所以如果你被頒發的科技創新獎是國家級的,而且國家稅務總局有發文對此獎金免稅,那麼就免收個人所得稅。

4、創新基金是否需繳稅

你說的創新基金應該是一般創新項目。
稅還是要繳的,國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新基金版,一是無償資助,二權是貸款貼息。
無償資助么,就是無償給你么,先給一筆錢(70%),等兩年(一般是兩年)驗收成功,再補給你尾款20%~30%。
貸款貼息,稅還是要交,但要憑你交的稅單來拿國家貼付的利息。
創新基金現在企業都在報,除了自身的技術與產品,如何來申請或者公關,很有水的。

5、稅務稽查如何創新工作?

在任何領域,包括在稅務稽查領域,要做創新都很難,都需要有十幾年上的工作經驗。在稅務稽查領域做創新,對一些工作流程和業務都比較清楚,對企業的會計處理也要非常了解。目前已經有的創新是無錫一家公司搞了一個查賬軟體,用軟體從企業把數據拷貝來後進行分析,實現是的數據分析和應用的功能,此外還有些企業搞了必查項目機制,加強對檢查過程的監控。真正可以做的創新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一、社會參與度較高的數據集中共享,這樣可以堵塞很多的稅務漏洞。二、檢查手段上面的創新。個人覺得要從法制方面去解決,提高稅法的等級。在其他部門配合方面在法律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6、科技創新中涉及稅收的優惠政策

一、軟體生產企業增值稅超稅負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為鼓勵發展軟體生產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財稅(2000)25號文件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軟體生產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作為不征稅收入

為支持鼓勵軟體企業擴大再生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新辦軟體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

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有權部門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體生產企業職工培訓費用的扣除

新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但考慮軟體生產技術更新快、人員素質要求高的特點,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按生產線寬或投資額大小規定了不同期限和幅度的優惠:

1、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有權部門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再投資優惠

自 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七、其他企業投資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軟體生產企業的退稅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加速折舊政策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九、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十、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1、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被有權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一、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期優惠政策

2008 年前已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原享受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可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年度從 2008年度起算。享受至期滿後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以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二、技術轉讓收入減免稅政策

1、為進一步強化稅收政策鼓勵技術成果轉化的力度,新法明確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三、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十四、創投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十五、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所得稅優惠

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從事非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可按規定作為免稅收入。

十六、科技型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型小型微利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七、加速折舊政策

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以及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十八、捐贈非關聯科研機構和高校的研究開發經費的扣除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校的研究開發經費,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九、轉制科研機構減免稅過渡政策

原稅法下,對經國家批準的轉制科研機構,從轉制之日起或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5年期滿後,經審定可延長2年。對此項減免稅08年前未執行到期的,新稅法實施後可執行到期滿。

二十、企事業單位購入軟體的折舊攤銷政策

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7、支持創業創新有哪些稅收優惠

一、企業初創期稅收優惠
企業初創期,除了普惠式的稅收優惠,重點行業的小微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特殊群體創業或者吸納特殊群體就業(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退役士兵、軍轉幹部、隨軍家屬、殘疾人、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長期來華定居專家等)還能享受特殊的稅收優惠。同時,國家還對扶持企業成長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平台、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創投企業、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等給予稅收優惠,幫助企業聚集資金。具體包括:
(一)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增值稅起征點政策;
2.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銷售額未超限免徵增值稅;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未超限免徵增值稅;
4.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5.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6.企業免徵政府性基金;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7.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8.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9.退役士兵創業稅收扣減;
10.吸納退役士兵就業企業稅收扣減;
11.隨軍家屬創業免徵增值稅;
12.隨軍家屬創業免徵個人所得稅;
13.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徵增值稅;
14.軍隊轉業幹部創業免徵增值稅;
1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免徵個人所得稅;
16.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的企業免徵增值稅;
17.殘疾人創業免徵增值稅;
18.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20.殘疾人就業減征個人所得稅;
21.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22.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23.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24.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三)創業就業平台稅收優惠
25.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免徵增值稅;
26.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27.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徵房產稅;
28.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29.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增值稅;
30.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31.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房產稅;
32.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提供資金、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助力的創投企業、金融機構等給予稅收優惠
33.創投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4.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5.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36.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37.金融企業發放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按比例計提的貸款扣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8.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企業成長期稅收優惠
為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稅收環境,促進企業快速健康成長,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幫助企業不斷增強轉型升級的動力。對研發費用實施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對企業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尤其是生物葯品製造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4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企業購買用於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的設備享受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免稅和國內增值稅退稅等稅收優惠。幫助企業和科研機構留住創新人才,鼓勵創新人才為企業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體包括: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39.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40.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41.重點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三)購買符合條件設備稅收優惠
42.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徵增值稅;
43.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
44.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符合條件的商品享受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四)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
45.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
46.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五)科研機構創新人才稅收優惠
47.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8.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9.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50.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51.獲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52.企業以及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53.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成熟期稅收優惠政策
發展壯大有成長性的企業,同樣具有稅收政策優勢,國家充分補給「營養」,助力企業枝繁葉茂、獨木成林。目前稅收優惠政策覆蓋科技創新活動的各個環節領域,幫助搶占科技制高點的創新型企業加快追趕的步伐。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不斷擴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范圍。對處於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和國家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城市地區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等企業所得稅優惠,尤其是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企業,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產品、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還給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的優惠。具體包括:
(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54.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5.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56.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低稅率企業所得稅;
57.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二)軟體企業稅收優惠
58.軟體產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59.新辦軟體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60.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1.軟體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62.軟體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應納稅所得額扣除;
63.企業外購的軟體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三)動漫企業稅收優惠
64.動漫企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四)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
65.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66.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67.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8.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9.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0.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1.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2.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3.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職工培訓費用;
7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75.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6.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五)研製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企業

77.研製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8、涉外企業在科技創新方面有什麼稅收優惠政策?

答:一、鼓勵外商興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的優惠政策 1.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減免稅期滿後,仍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稅發[1991]165號) 2、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按稅法規定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現行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75條第7款) 二、鼓勵外商轉讓先進技術的優惠政策 對外商在科研、能源、交通、農業、牧業以及重大技術領域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預提所得稅。(《涉外企業所得稅法》第19條) 三、鼓勵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的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比照辦理。(渝國稅發[1999]179號、國稅發[1999]173號) 四、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發展的優惠政策 1.外商投資企業購進軟體,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准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渝國稅發[2001]6號、財稅[2000]25號第一條第六款) 2.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國發[2000]18號) 3.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按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國發[2000]18號) 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渝國稅發[2001]6號、財稅[2000]25號、財稅[2005]109號) 五、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 問:《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中「稅收激勵」部分有什麼具體內容? 答:1.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研究制定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稅收政策。 2.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採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3.完善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推進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徵所得稅,兩年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繼續完善鼓勵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稅收政策。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計稅工資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4.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進口規定范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究開發項目和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5.完善促進轉制科研機構發展的稅收政策。對整體或部分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免徵企業所得稅、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政策到期後,根據實際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強其自主創新能力。 6.支持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對主要投資於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 7.扶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徵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機構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研究制定必要的稅收扶持政策。 8.鼓勵社會資金捐贈創新活動。

9、鼓勵企業創新稅收措施有哪些

在國務院今年2月公布的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60條配套政策中,稅收激勵措施共有8條之多。這8條稅收激勵措施具體是:
(一)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研究制定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稅收政策。
(二)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採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三)完善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推進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徵所得稅,兩年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繼續完善鼓勵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稅收政策。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計稅工資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四)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進口規定范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究開發項目和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完善促進轉制科研機構發展的稅收政策。對整體或部分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免徵企業所得稅、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政策到期後,根據實際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強其自主創新能力。
(六)支持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對主要投資於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 
(七)扶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徵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機構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研究制定必要的稅收扶持政策。 
(八)鼓勵社會資金捐贈創新活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其他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基金的捐贈,屬於公益性捐贈,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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