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風險與創新
1、金融風險的防範原則
從分析金融危機的爆發原因入手,主張從從公法與私法(民商法)兩個層面上構建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機制。作者指出,政府幹預過多過濫,不可能有效地預防和化解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只能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腐敗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隱患,過多過濫的審批本身就是金融風險;為防範金融風險,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必須限制在五個層次上。本文還從民商法的視角提出了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對策,即:積極穩妥地完成全部國有專業銀行的公司制改革;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國家控股的商業銀行全面推行強制擔保貸款制度;及早改變目前過分依賴於商業銀行的危險局面,依法鼓勵發展直接資本市場;盡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實施公司拯救計劃,避免公司、企業不必要的破產;預防泡沫經濟,必須預防泡沫企業的滋生和蔓延;強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義務與責任;進一步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避免由於過分強調公司的營利性而破壞應有的信用關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例外,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否認公司法人資格的法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於1997年下半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先是給泰國、印度尼西亞、韓國和馬來西亞經濟以重創,1998年底又席捲了菲律賓、香港、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對當前發生在亞洲地區和其他地區(如巴西、俄羅斯)的金融危機的實質應當有清醒的認識。金融危機的背後隱藏著深刻的經濟危機,經濟危機又可能進一步誘發政治危機和社會危機。雖然我國的金融市場和人民幣幣值在東南亞金融風波面前保持了相對穩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監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頓。1998年12月9日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有效機制」。因此,必須採取切實有力措施完善現行的中國法治,從制度上防範金融危機。
一國金融危機的爆發既有國內的原因(內因),也有國際大環境的原因(外因);就內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會和市場機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隱患,也包括政治國家和政府幹預誘發的金融隱患。因此,要從根本上防範金融危機,必須對症下葯,從公法與私法(民商法)兩個層面上構建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機制。由於篇幅所限,本文僅探討國內公法與國內私法中的金融危機防範問題。當然,從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角度探討國際金融秩序與經濟秩序的安定性與可信賴性、加強各國之間的立法協調與金融監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從公法的視角看政府幹預在防範金融危機中的應有角色
(一)政府幹預過多過濫,不可能有效地預防和化解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只能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
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目前能夠倖免金融危機的原因在於,政府對經濟生活進行了有效的干預,於是開始懷疑市場機制的作用,認為市場機制不如政府幹預可靠。筆者認為,必須承認以下事實:我國目前能夠倖免金融危機的原因很多,不僅有正確、及時的政府幹預,也有20年來改革開放所逐漸形成的堅實的基本市場經濟體制框架;亞洲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生活已經造成了負面影響,而且這種影響有可能繼續加深;雖然我國人民幣的匯率穩定,但我國也為此付出了巨大代價;我國存在著不少爆發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隱患。
毋庸置疑,為避免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陰影,我國離不開政府幹預;即使亞洲金融危機過去了,我們仍然要充分發揮政府幹預的積極作用。但問題在於,如何界定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范圍,如何處理好政府幹預這只「有形的手」與市場機制這只「無形的手」之間的相互關系,如何規范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行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幹預萬能論,不注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一味縱容、鼓勵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幹預行為,不僅不會阻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最終建立,而且會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成也蕭河,敗也蕭河。過去人們經常把「亞洲經濟奇跡」主要歸因於強大的政府幹預;今天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歸咎於強大、過度的政府幹預。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腐敗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隱患;過多過濫的審批本身就是金融風險。
(二)為防範金融風險,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必須限制在五個層次上
恰當地界定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范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既要重視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又要注意發揮政府在彌補市場機制缺陷、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方面的導向和校正作用;既要著力塑造和保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市民社會,預防政府行政權對商法自治領域的不當侵入,又要強調和樹立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的應有權威;既要告別政府萬能論,避免重彈政府大包大攬的老調;又要摒棄政府無為論,反對漫無邊際地削弱政府職能;既要堅決轉變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業的舊職能,又要創造性地擴充和發展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新職能。
上述理念已經成為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主導思想。但是,把理念轉化為現實,比起把理念表達清楚更為不易。在操作層面上如何解決好政府幹預與市場機制、企業自治之間的銜接與契合,法學界似乎還缺乏深入的探討。筆者認為,以經濟行政機關和企業的相互關系為座標,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可以從以下五個層次上去觀察:
1• 尊重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簡稱尊重型干預)。
這是第一層次的干預。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則(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則(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humaine)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該原則,企業在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圍和限度內,有權為了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各種商事行為,從而為自己創設一定的商事權利、設定一定的商事義務,國家對此只能消極地予以確認和保護,而不能積極地予以干涉和妨礙。企業商法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需要和體現,也是現代商法和經濟法的共同基礎。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又可以引申出三項基本原則:(1)企業財產所有權尊重(所有權絕對或所有權不可侵)原則。企業的生存和盈利,要求這個企業擁有實實在在的財產所有權(包括法人所有權)、特別是可以使用的資源,最為典型的包括資本、勞動、管理與技術。(2)企業的商事行為自由(含契約自由)原則。盡管有些當代法學家發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嘆,但契約自由在商法中作為一項根本原則並未發生動搖。(3)過錯責任原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誰有過錯,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營風險。該原則有利於鼓勵企業放心大膽地開展商事流轉、締結各種商事關系,更好地取得利潤的最大化。
在市場經濟社會,市場風險和金融隱患無時不在、無處不在。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建立利益與風險、權利與義務對稱機制,要求實現決策權利、決策利益與決策風險的企業化、分散化,能夠在微觀層次上自動、公平地抑制體制性金融危機的爆發。這種避險功能的發揮表現在兩個層次上:首先,有利於實現市場風險與政治國家的隔離,既避免了政治國家製造的市場風險,又能把現有的市場風險局限於市場機制之中,從而防止了市場風險對政治國家的沖擊;其次,能夠合理地在市場主體之間分配市場風險,從而實現市場機制本身對市場風險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的違約、企業的資不抵債與關門破產不會誘發體制性的金融風險與信用危機。可見,為避免政府幹預製造不必要的金融風險,為避免全體納稅人與全社會承擔本不應由自己承擔的金融風險,必須強調企業商法自治、誠實信用、契約自由與自己責任等基本市場法則。
當前,經濟行政機關轉變職能的重要內容就是,尊重企業財產所有權和企業的經營自由,滿腔熱忱地推動企業主體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動企業行為的市場化、自由化、契約化、競爭化、公平化、公正化、規范化和誠信化。政府作為市場經濟中的「裁判員」,要主動撤離資源的配置活動,不得隨意越過市場、直接干預企業的投融資等商事活動,更不得與民爭利。政府投資上項目,應當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在刀刃上。重復建設,重復投資本身就是金融隱患。強調企業自治或企業意思自治,是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實現商事權利由政府回歸企業的關鍵。因為絕大多數商事活動是靠無形的手,即市場主體的個體自我調節機制去實現的。在這個意義上說,尊重型干預就是不幹預、少干預;微觀干預最少的經濟行政機關是最好的經濟行政機關。
鑒於我國多年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政府尚未完全養成自覺尊重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習慣,政府的這種尊重義務應當被視為當前我國經濟行政機關對企業所負的首要義務。要在實踐中做到這一點,就需要在觀念上打破人們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國家和政府、甚至認為國家和政府萬能的固有觀念。在相當長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我國將實行「小政府、大市場、大社會」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和政府不可能為公民個人和企業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一攬子福利,並因此而取消公民個人和企業的自我奮斗。
2•保護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應有秩序( 簡稱保護型干預)。
這是第二層次的干預。僅僅尊重企業商法自治還是不夠的。因為企業的經營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動機的驅使下,有可能被濫用。假冒偽劣、限購排擠、商業賄賂、商業欺詐、虛假廣告、非法傳銷、傾銷、搭售、圍標、行政壟斷、經濟壟斷等丑惡商事現象也會滋生蔓延。沒有健全的市場管理法治,就沒有消費者和企業賴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競爭的大舞台,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信號也會失真,從而誤導企業行為。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政府應當堅決制止和反對損害消費者和競爭者利益的不法、不正當行為,為企業和經濟組織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維持一個涵蓋各類生產要素的、成熟、開放、誠實、公平、統一的社會主義大市場。要維護市場經濟的公正性、公開性、公平性,經濟行政機關必須發揮應有的保護性職能。但政府不得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競爭、壘起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的「籬笆牆」。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不僅保護落後,壓抑競爭;而且阻礙資金流、物流與信息流在全國大市場內部的循環,在深層次上潛伏著金融隱患。所謂「地方保護主義是塊臭豆腐,聞著臭、吃著香」的實用主義態度必須予以糾正。保護型干預與尊重型干預是密切相連的。因為,保護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應有秩序,實際上就是要保護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不被濫用。但要明確,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受到了侵害,並不必然導致行政權的干預。在很多情況下,博大精深、體系嚴密的民商法原則和制度,包括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合同制度、民事侵權制度和民事責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業和市場主體自覺引用,從而鏟除不法、不當的市場行為,理順受害人與不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恢復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權介入的結果,導致了不法、不當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與不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私法關系的再調整。經濟行政機關以行政罰款代替民事賠償的做法更是錯誤。
2、金融創新與金融管制及金融風險存在怎樣的關系?請舉例說明。
首先,金融管制對金融創新具有誘發作用。因為金融管制是對金融企業的一種成本附加,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金融企業必然要擺脫這種局面,通過創新來規避政策管制。但當金融創新危及金融穩定和貨幣政策時,政府會更嚴厲地管制,結果是:管制—創新,創新—管制,兩者互為因果。其次,金融創新對完善金融管制也有一定的促進作用。金融創新使以往的金融管制失支效力,並推動金融自由化的進程,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也增大了金融風險,因此,各國政府必然會完善金融管制。2、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的關系。首先,金融創新具有轉移和分散金融風險的功能,70年代以來創新的金融工具,如NOW賬戶、可轉讓貸款合同等,在提高金融資產流動性的同時,規避了利率風險及信用風險等。其次,金融創新也製造了新的金融風險。
3、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以及金融風險之間存在哪些關系
金融創新、金融風險、金融監管三者之間相互依賴、互為關聯,以前的金融監管細則和方式由金融風險和市場安全、穩定、高效的要求所決定。
當金融市場在原有的基礎上不斷深化進而達到一定程度以後,以前的監管細則和方式,便和原有的金融風險一起阻礙了金融活動主體獲取潛在的利益,這樣金融活動主體為了規避而進行金融創新之後,又產生了新的風險,從而對監管細則和方式有了新的要求,使其因改變而隨之改變,而變化後的監管細則和方式與創新之後的風險在金融市場又逐步深入到一定程度之後,又會阻礙金融活動主體進行獲利,則引出了新一輪的創新。如此反復伊始,便促進了整個金融業的發展。
4、金融產品創新有哪些方法?
1.借鑒產業政策,做好風險防範:目前,不同政策部門和不同專家、學者對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思路和發展問題上有不同的意見。其中,一種觀點認為,在發展新的金融產品時,必須要先建立規則,充分借鑒國際經驗。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國際范圍內的經驗和教訓並不相同,不同國家之間存在顯著差異。另外,在缺乏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規則往往需要花費很長時間,甚至規則始終不得出台,建好的規則的可操作性和健全性也有待進一步觀察。從方法論上看,一切必須先建規則才能實踐,有悖於人類通過實踐提高認識的客觀規律。因此,在現階段的金融產品創新過程中,可以更多地借鑒產業政策的有關做法,通過設立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法加以規范和解決。對於那些國際范圍內較為成熟的產品,具有較強風險控制能力的金融機構在開展創新業務時可採取負面清單的做法,也就是說「未經法律明確禁止的業務品種,均可以開發」。而對於那些不是十分成熟、有可能帶來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產品,則採取正面清單的方式加以規范。
2.細分市場,尋找利基點:利基市場是指被競爭對手所忽視而又能帶來利潤的細分市場。在做好大眾化產品的開發和營銷的同時,區分細分市場,尋找特殊小群體客戶的需求,已成為開拓新產品的一條有效途徑。尤其是在個人金融市場的產品創新中,客戶在區域、年齡、職業、教育、收入等方面存在差異,因此會產生不同的需求。如國內一些銀行按客戶群體不同的年齡段開發了「學生投資理財計劃」「婚禮儲蓄」等。
3.金融機構之間互相合作:互相合作開發新產品的趨勢在國外已遍及各類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與證券公司、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信託銀行與證券公司、國內銀行與國外銀行之間都可以開發出組合式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方式。
4.明確金融產品的定位:在金融創新產品的過程中,要合理明確金融產品的定位,主要區分面向機構投資者和面向個人的產品。鑒於機構投資者一般擁有機構優勢,有較強的分析判斷和抗風險能力,因此面向機構投資者的產品在許可證上更為寬松,面向個人的金融產品在准入方面應更為謹慎,在信息披露和監管方面應更為嚴格。其中,針對高端客戶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普遍服務的金融創新產品應有所區別。此外,對於一些包括衍生品在內的定價策略和風險控制更為復雜,面向復雜的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產品也需要在監管上加以區別對待。
5.滿足客戶需求,實現「利益最大化」:金融產品創新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從客戶的需求和利益出發,使產品盡可能滿足客戶「利益最大化」的投資目標,在方便客戶、使客戶滿意的同時,為自身帶來良好效益。
5、如何理解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的相互關系
一、金融創新風險
1、金融創新風險概述
金融創新風險是金融創新過程中,創新供給主體的創新措施不能順利實施,或者是創新收益遭到損失的可能性。它由兩部分構成,一是金融創新設計過程中的各種風險;二是金融創新實施過程中的風險。
金融創新風險不同於產業創新風險。首先,產業創新風險主要存在於新成果的市場認可度及潛在收益的獲得程度上,而金融業不僅具有產業創新的風險,還具有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特殊的行業風險,金融創新在追逐利潤時也製造出了新的風險。其次,金融創新無法申請專利,具有廣泛的可模仿性和可推廣性。只有通過被模仿和推廣的活動,創新才能真正被社會所接受,否則將會由於市場規模不經濟、接受程度低等原因導致創新成果的市場需求量過小、創新成本過高,從而發生市場缺損、作用缺損以及價值缺損,使得創新者很難獲得全部潛在的收益,實現利潤最大化。最後,金融業涉及到國民經濟的各個方面,因此金融創新風險要比產業創新風險具有更廣的影響面和更大的影響力。
2、金融創新風險的構成
(1)設計風險。設計風險是由於金融創新設計過程中各種不確定因素而使金融創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的可能性。
(2)市場風險。市場風險又稱價格風險,是指市場價格變動導致金融衍生產品價格變動而產生的風險。這里的市場價格,主要是指基礎資產的價格。不同的衍生產品所涉及的市場風險是不同的。
(3)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又稱履約風險,是衍生交易中的一方不按合同條款履約而導致的風險。
(4)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金融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在找不到適當的對手時,只能以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將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風險。
(5)操作風險。操作風險又稱運作風險,是由於內部控制系統或清算系統失靈而導致的風險。
(6)經營風險。經營風險是金融機構在交易過程中由於金融產品的復雜性而出現的判斷錯誤、記賬錯誤、結算錯誤、交割錯誤以及和約錯誤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7)投機風險。投機風險是由於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利用金融創新進行投機而導致的風險。
(8)夥伴風險。夥伴風險是由於金融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夥伴關系而導致的風險。
(9)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由於交易合約內容不合法律規范,交易合約不具備法律效力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原因,而給交易主體帶來的風險。
(10)聲譽風險。聲譽風險是由於操作失誤,不按時履約,違反相關法律和法規或其他原因,而給組織金融創新的機構或交易中一方的聲譽帶來的不良影響。
3、金融創新風險的成因
(1)金融創新使通貨膨脹成為可能。首先,金融創新擴大了貨幣供應的主體。傳統的金融體系中貨幣供應的職責主要由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擔負。中央銀行控制基礎貨幣的供應,商業銀行則以派生存款的形式創造和收縮貨幣。金融創新以後,這一格局被打破。商業銀行在金融創新中出現的諸多與活期存款類似的新型負債賬戶就具有較強的存款派生能力。而且非銀行的金融機構也利用電子資金轉撥系統開辦支票賬戶、可轉讓存單、電話付款、證券化貸款等業務來創造貨幣,雖然其創造貨幣的能力不及商業銀行,但它擴大了貨幣供給主體,增加了銀行控制信貸的難度。在利益驅動下,銀行與非銀行機構還會不加限制地擴大信貸,使貨幣供應量增多。
其次,金融創新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金融電子化是金融創新的特徵之一,金融機構應用電子技術使其業務由傳統的人工操作轉變成自動化、機械化操作。多功能信用卡、自動轉賬服務、銀行電話付款等新工具的普及明顯縮減了交易時間,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
(2)金融創新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20世紀90年代以來連續發生了數次震驚世界的金融事件:墨西哥金融危機、美國奧蘭治事件、巴林銀行倒閉、東南亞金融危機、香港股災等等,都是金融風險過大,使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遭到破壞所致。因此,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金融當局,都普遍推行以風險控制為核心的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把風險防範和保持穩定性放在首要位置。
(3)金融創新弱化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監管的領域擴大,對象增多。在金融創新的背景下,金融機構的種類明顯增多,各式各樣的准金融機構如雨後春筍般涌現出來。由於生產國際化迅速發展,跨國公司大量涌現,對全球性金融服務的需求增加,加之持續不斷的各個金融領域的創新,促進了跨國銀行這種金融機構的發展。而且在金融機構業務和組織創新的基礎上,各類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相互交叉和滲透,傳統的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分工的界限日益模糊。因此,金融監管不但要監管傳統的金融機構,還要監管各種新型的金融機構和准金融機構;不僅要監管國內的金融機構,還要監管跨國性金融機構;不但要監管傳統的金融業務,還要監管新興業務。這樣就增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從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相互關系來看,金融監管制度總是針對現有的金融業務及經營范圍制定的。然而,金融機構為了擺脫或逃避金融當局的管制,便通過創新來增強競爭力以獲取更多的利潤。反過來,當這些金融創新對貨幣政策或金融當局的目標構成威脅時,政府或金融當局又會採取新的管制和干預措施,於是又引發新一輪有針對性的金融創新。在這一過程中,金融監管的創新滯後於金融業務或工具創新,從而使得現實的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有所下降。
二、金融創新風險的防範
1、金融創新風險的防範體系
金融創新風險的防範體系是金融創新風險的防範主體,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於國內外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運用相關的方法和手段,對金融創新風險進行識別、測量和控制的行為體系。該體系由金融創新風險防範目標、防範主體、防範客體和防範方法這四個要素組成。
第一,金融創新風險防範體系的目標。金融創新風險防範體系的目標也就是構建金融創新風險防範體系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即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內外金融創新風險所帶來的和可能帶來收益減少的損失和成本增加的損失。
第二,金融創新風險防範體系的主體。金融創新風險防範體系的主體是金融創新風險防範行為的承擔者,包括行為的決策者和執行者,也就是金融市場的監管者和創新者。在風險防範的實踐中,這兩個層次的主體是難以分開的。
第三,金融創新風險防範體系的客體。金融風險防範體系的客體是指金融創新風險防範行為的作用對象,也就是金融創新風險,它包括設計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經營風險、投機風險、夥伴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
第四,金融創新風險防範的方法。金融創新風險防範的方法是指對金融創新風險客體實施控制的技術措施,這是金融創新風險防範體系的關鍵所在。防範金融創新風險的主要方法是風險的迴避、風險的分散、風險的分攤與轉移、風險的預警預控管理。
金融創新風險防範體系的構建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是在金融創新中運用系統的方法,對不同的金融創新風險進行系統管理和防範,以減少風險發生的概率或損失。
(1)金融創新風險的迴避。風險迴避是指考慮到影響預定目標達成的諸多風險因素,結合決策者自身的風險偏好性和風險承受能力,從而做出的中止、放棄某種決策方案或調整、改變某種決策方案的風險處理方式。風險迴避的前提在於金融創新主體能夠准確對自身條件和外部形勢,以及對客觀存在風險的屬性和大小有準確的認識。
正確的金融創新風險迴避策略並不是盲目地、一味地迴避風險,而應該在恰當的時候,以合適的方式迴避風險。金融創新風險迴避應該是一種策略性、藝術性、技巧性的迴避。當金融創新主體的自身實力無力承擔可能的損失,而且確實無法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時;當金融創新主體有多種項目、領域可供選擇,而不同的選擇可能具有不同的風險;當金融創新主體沒有必要去涉足某領域或是冒險時,均可採取風險迴避策略。
(2)金融創新風險的分散。風險分散是同一投資主體投資於不同的項目,從而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多數企業通常採取投資組合、項目組合、多元化經營這三種方式來分散風險,而用於金融創新風險的分散則可採取投資組合以及多元化經營這兩種方式來分散風險。
首先,投資組合。金融創新由於自身存在著許多不確定性,使得非系統性風險遠遠大於普通的金融業務,因而可能的投資收益也大於普通業務,創新者正是看中這部分超常收益而寧願承擔較大風險。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創新投資者必須慎重考慮投資失敗造成的損失。
其次,多元化經營。多元化經營的一個優點在於減少了利潤的波動,因此金融創新主體應力爭作到風險最小、收益最大的組合。創新主體應選擇在價格上是負相關的創新組合,這樣就有利於分散風險,而高度相關的創新組合不利於分散風險。但是,也不能高估了多元化經營分散風險的作用。多元化經營不僅分散了用於金融創新的資源,而且它對創新者的素質要求較高,如果沒有前瞻性的戰略眼光和對風險的靈敏嗅覺,就會提高創新成本,導致金融創新的失敗。
(3)金融創新風險的分攤與轉移。風險的分攤不同於風險的分散,風險的分攤是多個投資主體參與同一個項目的投資,使風險在多
個投資主體中分攤。顯然,隨著投資參與人數的增加,各投資者所承擔的風險是遞減的。不僅如此,隨著投資參與人數的增加,總體風險也是遞減的。
風險的轉移是指風險由一個承擔主體向另一個承擔主體轉移,風險的轉移可分為風險的財務轉移和非財務轉移。風險的財務轉移是風險活動的承擔者不變,只是財務損失主體發生了轉移,譬如採取投保或擔保的方式來轉移風險。風險的非財務轉移即實體轉移,是風險活動連同其財務責任全部由一個承擔主體轉移到另一個承擔主體,譬如採取委託、發包、招標或出售的方式來轉移風險。然而,金融創新風險的轉移並不同於一般的項目風險轉移,金融創新風險的轉移多數是通過金融衍生物來實現的。
(4)金融創新風險的預警預控管理。有效的風險預警預控管理是確保金融創新安全的第一道屏障,通過監測可能產生金融創新風險的動向與徵候,可以及時為金融創新提供決策依據,阻止金融創新風險向金融危機轉化。金融創新風險預警預控管理主要是預警預控指標的選取和預警預控系統的操作。
金融業是一個技術性強、利潤豐厚、競爭激烈的高風險領域,無任何風險的金融運行體系是不存在的,因此如果我們能事先預測出風險的等級,並採取相應的措施防範並及時化解風險,就能避免金融危機的發生。借鑒世界各國金融風險防範的經驗,在金融創新過程中,可以採取宏觀、中觀、微觀三個預警子系統相結合的垂直風險預警預控管理。其中,宏觀金融預警系統主要是監測宏觀金融風險,即監測國際金融風險走勢和一個國家整個金融體系面臨的風險;中觀金融預警系統主要是監測國內各經濟區域內金融體系面臨的金融風險;微觀金融預警系統主要是監測一定金融環境下微觀金融機構所面臨的金融風險。這三個預警子系統要協調動作,自上而下地實行監控。
2、金融創新風險的防範策略
(1)金融監管部門的風險防範。首先,完善立法。對金融創新活動設立一整套完備的法律程序,制定關於金融交易管理的統一標准,以消除交易過程中不必要的風險,使金融交易從合約的簽訂到最後執行完畢的整個過程都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來規范。同時建立關於風險管理和交易咨詢的有效機制,使各金融機構都有防範金融風險的舉措,確保投資的安全性。
其次,參與金融創新的研究和開發。金融監管機構要派專人參與金融創新的研究和開發,全面了解金融創新的過程,准確掌握其產品的風險情況,組織有關專家和教授對金融創新產品進行全面論證並審定能否進行金融創新。
再次,嚴格監管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活動。除了按照《巴塞爾協議》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作出規定外,還要根據其資本量、信用狀況、經營能力、對風險的應變能力及當前的市場波動狀況給出一系列的風險監控指標,將風險控制在所能接受的范圍內。
最後,加強各國金融政策的相互協調。傳統的監管機構基本是國家化的,各國政府一般都是從本國的利益出發,制定金融政策,由於政策之間缺乏有效協調,大規模投機資本為了尋求套利套匯,頻繁出入各國的金融市場,放大了金融風險。隨著國際金融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現有的國際金融體系必須進行相應的改革,加強國際合作,協調貨幣政策,從而把金融創新產生的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2)金融創新主體的風險防範。第一,確立風險管理意識。金融機構在創新過程中,風險日益增大,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金融企業面對金融環境變化、風險增大的現實,要想取得良好的經營效益,必須確立風險管理的意識與觀念。必須在員工中樹立風險意識,使他們明白,在充滿風險的經營環境中,一味地迴避風險是不可能的,只有面對風險,制定有效的措施才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二,明確風險管理原則。金融機構在創新產品、推出新業務時首先要遵循謹慎決策的原則,切勿盲目從事,急於求成。金融機構還要遵循分散風險的原則,擴大經營范圍,實行多元化經營,以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此外,金融機構在創新過程中,還要遵循規避風險的原則,避開高風險業務,以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
第三,建立風險管理體系。金融機構要統一制定有效的、切實可行的風險防範制度,並結合自身的特點,在實踐的基礎上建立一套科學的風險預測評估指標體系,以便作出正確的風險預測。此外,金融機構還要保證本系統內信息的上下暢通,不斷健全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修補和完善金融風險預警預控系統存在的漏洞。
第四,加強內部監管。加強金融創新主體內部的監管,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要加強表外業務的管理。金融創新主體應根據自身的規模、資金、能力等確定表外業務佔全部資產額的比例,並把握好表外頭寸。同時,表外業務與表內業務要分開管理,建立完善的表外業務報表制度,加強表外業務的統計和核算。二還要加強對表外業務定期與不定期的內部稽核。及時發現表外業務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並制定出應付突發事件的措施。要加強對海外分支機構的管理,總部對海外分支機構要有集中、統一的調節和控制,要對其規定業務范圍及各類業務的規模和審批許可權,加大總部對海外分支機構資金流動的管理力度。三要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對金融機構內部重要的和高風險的部門進行分工並明確責任,使各部門在互相制約的基礎上既保持協調合作,又能職能分離、風險分擔。
三、結論
金融創新的風險體系是一個由多種風險交織在一起的彼此制約的復雜鏈條,它們共同影響和作用於金融創新的整個過程。金融創新風險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僅從通貨膨脹、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三個方面分析了金融創新風險的成因。除此之外,國際金融市場的風險傳導也是金融創新風險的形成原因之一。因此,對金融創新風險的成因還有待進一步的深入研究。
我國在進行金融創新時要充分考慮當前的國情,以服務於經濟發展為基本的立足點,以市場為金融創新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創新時要充分考慮我國金融體制的特點及金融市場的發達程度,有選擇地進行金融產品的開發或引進國外的創新成果,避免一刀切。金融創新的目的在於規避風險,獲取利潤,因此在金融創新之前,要運用各種方法對其進行風險分析,為創新成功奠定理論基礎。
6、金融創新有何意義?
(一)金融創新的積極作用
1.提高了金融市場的運作效率
首先提高了市場價格對信息反應的靈敏度。金融創新通過提高市場組織與設備的現代化程度,使國際金融市場的價格能夠對所有可得到的信息作出迅速靈敏的反應,提高了金融市場價格變動的靈敏度,使價格快速及時對所獲信息作出反應,從而提高價格的合理性和價格機制的作用力。其次,增加了可供選擇的金融商品種類。現代創新中大量新型金融工具的出現,使金融市場所能提供的金融商品種類繁多,投資者選擇性增大。面對各具特色的眾多金融商品,各類投資者很容易實現他們自己滿意的效率組合。第三,增強了剔除個別風險的能力。金融創新通過提供大量的新型金融工具的融資方式、交易技術,增強了剔除個別風險的能力。投資者能進行多元化的資產組合,還能夠及時調整其組合,在保持效率組合的過程中,投資者可以通過分散或轉移法,把個別風險減到較小程度。第四,降低交易成本,使投資收益相對上升,吸引了更多的投資者和籌資者進入市場,提高交易的活躍程度。
2.提高了金融機構的運作效率
首先,金融創新通過大量提供具有特定內涵與特性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務、交易方式或融資技術等成果,從數量和質量兩方面同時提高需求者的滿足程度,增加了金融商品和服務的效用,從而增強了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提高了金融機構的運作效率。其次,提高了支付清算能力和速度。把計算機引入支付清算系統後,使金融機構的支付清算能力和效率上了一個新台階,提高了資金周轉速度和使用效率,節約大量流通費用。第三,大幅度增加金融機構的資產和盈利率。現代金融創新涌現出來的大量新工具、新技術、新交易、新服務,使金融機構積聚資金的能力大大增強,信用創造的功能得到發揮,使金融機構擁有的資金流量的資產存量急速增長,提高了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規模報酬,降低成本,加之經營管理上的創新,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增強。
3.金融作用力大為加強
金融作用力主要是指金融對於整體經濟運作的經濟發展的作用能力,一般是通過對總體經濟活動和經濟總量的影響及其作用程度體現出來的。第一,提高了金融資源的開發利用與再配置效率。現代金融創新使發達國家從經濟貨幣化推進到金融化的高級階段和大幅度提高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貨幣化程度,導致金融總量的快速增長,擴大了金融資源的可利用程度並優化了配置資源效果;第二,社會融資和投資的滿足度及便利度上升。主要表現為:一是融資成本降低,有力地促進了儲蓄向投資的轉化;二是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能夠提供更多更靈活的投資和融資安排,從總體上滿足不同的投資者的籌資者的各種需求,使全社會的資金融通更為便利;三是各種投資與融資的限制逐漸被消除,金融創新後各類投資融資者實際上都進入市場參與活動,金融業對社會投資和融資需求的滿足力大為增強;第三,金融業產值的迅速增長,直接增加了經濟總量,加大了金融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度;第四,增加了貨幣作用效率。創新後用較少的貨幣就可以實現較多的經濟總量,意味著貨幣作用對經濟的推動力增大。
(二)金融創新的負面影響
金融創新推動經濟發展和金融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許多新的矛盾和問題,對金融和經濟的發展產生諸多不良影響。
1.金融創新使貨幣供求機制、總量和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影響了金融運作和宏觀調控
在貨幣需求方面引起的一個明顯變化是貨幣需求的減弱,並由此引起貨幣結構改變,降低了貨幣需求的穩定性。在貨幣供給方面,金融機構創造存款貨幣的功能增強,增加了貨幣供給的主體。同時由於通貨—存款比率、法定存款准備金率、超額存款准備金率下降,增強了貨幣供應的內生性,削弱了中央銀行對貨幣供給的控制能力與效果,易導致貨幣政策失效和金融監管困難。
2.金融風險有增無減,金融業的穩定性下降
現代金融創新在提高金融微觀和宏觀效率的同時,增加了金融業的系統風險。一是創新加大了原有的系統風險(利率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購買力風險等),如授信范圍的擴大與條件的降低無疑會增加信用風險;二是創新中產生了新的金融風險,如大規模的金融電子化創新所產生的電子風險、金融業務管理創新中出現的夥伴風險、與金融國際化相隨的國際風險等。各種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和管理創新在帶來高收益和高效率的同時也產生了高風險,導致了金融業的穩定性下降。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機構的虧損、破產、兼並、重組等事件頻繁發生。
3.金融市場出現過度投機和泡沫膨脹的不良傾向
現代金融創新中,金融市場上出現了許多高收益和高風險並存的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尤其是從虛擬資本中衍生出的新奇的種類,如股票指數期貨交易、股票指數期權交易等。一些避險性金融創新本身又成了高風險的載體,如外匯掉期、利率或貨幣掉期等等,這些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以其高利率誘導和冒險刺激,吸引了大批的投資者和大量的資金。在交易量放大的過程中,價格被推到不切實際的程度,拉大了與其真實價值的差距,表現為其市場價大大超過其凈值,虛擬資本急劇膨脹,由此吹出了大量的泡沫,產生過度投機,極易發生金融危機。
7、金融風險的特徵有什麼
金融風險的基本特徵有以下幾個:
(1)不確定性:影響金融風險的因素難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關性:金融機構所經營的商品—貨幣的特殊性決定了金融機構同經濟和社會是緊密相關的。
(3)高杠桿性:金融企業負債率偏高,財務杠桿大,導致負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創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隨高度金融風險。
(4)傳染性:金融機構承擔著中介機構的職能,割裂了原始借貸的對應關系。處於這一中介網路的任何一方出現風險,都有可能對其他方面產生影響,甚至發生行業的、區域的金融風險,導致金融危機。
金融風險是一定量金融資產在未來時期內預期收入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對於金融經營,風險是一種客觀存在,我們要做的,就是學好如何去控制風險,規制金融風險隱患。
金融風險可以分為市場風險、制度風險、機構風險等等,但在我國最大的風險來自於傳統體制的影響以及監管失效導致的違規。由於長期以來積累的體制性、機制性因素,包括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建設資金過分依賴銀行貸款,銀行信貸資金財政化;再加上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不善,造成龐大的不良債權,導致金融資產質量不高。
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不規范的經營擾亂了正常的秩序,一直存在大量違法違規現象,一些證券機構和企業(包括上市公司)與少數銀行機構串通,牟取暴利,將股市的投機風險引入銀行體系;一些企業和金融機構逃避國家監管,違規進行境外期貨交易,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上市公司不規范,甚至成為扶貧圈錢的手段。
8、試析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和風險控制
自商業銀行產生,風險就與之相伴、形影不離。隨著銀行業務的不斷和市場競爭的加劇,銀行業風險也呈現出復雜多變的特徵。是的核心,銀行業則是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人們對金融風險的重視和認識的加深,國際銀行風險管理的內涵和理念不斷深化,水平也在不斷提高。
是處於轉型過程中的發展中國家,外部經濟環境較為復雜,銀行業發展還很不成熟,風險的表現形式更為特殊,這對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試圖通過對風險管理一般原則的,探討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和基本。
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的金融中介組織,與一般工商的最大不同就在於銀行利用客戶的存款和其它借入款作為主要的營運資金,自有資本佔比低這一特點決定了商業銀行本身具有較強的內在風險特性。早期的銀行業務以提供貨幣兌換或向那些需要流動資金的商人貼現商業票據以賺取手續費為主。銀行的資金來自於自有資本或從殷實的大客戶獲取存款。即便這種現在看似簡單的業務在當時也由於客戶大部分為遠洋的商人而具有較大的風險。由此可見,「銀行因為承擔風險而生存和繁榮,而承擔風險正是銀行最重要的經濟職能,是銀行存在的原因。」
隨著現代商業銀行的不斷發展,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對象和性質早已超越了最初的內涵。從對象上看,已經由單一的借貸產生的信用風險演變為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在內的多類型風險;從性質上看,從最初的局部風險演變為全球風險。盡管風險對象和性質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總體上都可以納入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的范疇。當然,無論如何劃分風險的種類,有一點是肯定的,即風險存在於銀行業務的每一個環節,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的過程也就是承擔和控制風險的過程。
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是銀行業務發展和人們對金融風險認識不斷加深的產物。最初,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主要偏重於資產業務的風險管理,強調保持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這主要是與當時商業銀行業務以資產業務,如貸款等為主有關。20世紀60年代以後,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重點轉向負債風險管理方面,強調通過使用借入資金來保持或增加資產規模和收益,既為銀行擴大業務創造了條件,但也加大了銀行經營的不確定性。20世紀70年代末,國際市場利率劇烈波動,單一的資產風險管理或負債風險管理已不再適用,資產負債風險管理應運而生,突出強調對資產業務、負債業務的協調管理,通過償還期對稱、經營目標互相替代和資產分散實現總量平衡和風險控制。
80年代之後,銀行風險管理理念和技術有了新的提升,人們對風險的認識更加深入。特別是銀行業競爭的加劇、存貸利差變窄、衍生金融工具被廣泛使用,市場環境的這些變化都顯現出原有資產負債風險管理理論存在的局限性。在這種情況下,表外風險管理理論、金融工程學等一系列思想、技術逐漸於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進一步擴大了商業銀行業務的范圍,在風險管理方法上更多地應用數學、信息學、工程學等方法,深化了風險管理作為一門管理的內涵。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正式出台並不斷完善,標志著西方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理論的進一步完善和統一,也意味著國際銀行界相對完整的風險管理原則體系基本形成
80年代至今的20多年,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模式和獲得巨大發展的時期,回顧20多年來銀行風險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歷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理論與實踐成果幾乎都凝結在《巴塞爾資本協議》當中。因此,對於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來講,《巴塞爾協議》的誕生和完善,是國際銀行界風險管理革命性的成果。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誕生於1975年,設立的初衷是為了加強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委員會制定的《巴塞爾協議》,標志著國際銀行業協調管理的正式開始。之後,《巴塞爾協議》經多次修改,並推出了多項文件和准則,其中最為重要的是1988年7月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和資本標準的報告》(簡稱《巴塞爾報告》),該報告對銀行滿足總資本和核心資本的要求做了規定,核心思想有兩項:一是將銀行的資本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二是根據資產類別、性質以及債務主體的不同,確定了風險權重的計算標准,並確定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標准比率為8%。報告的產生標志著資產負債管理向風險管理時代的過渡。
此後,隨著金融領域競爭的加劇,金融創新使銀行業務趨於多樣化和復雜化,對於銀行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亞洲金融危機、巴林銀行倒閉等一系列銀行危機都進一步使人們認識到,損失不再是由單一風險造成,而是由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等多種風險因素交織作用而造成的。因此,巴塞爾委員會先後於1999年6月和2001年先後公布了《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徵求意見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爾協議全面繼承以1988年巴塞爾協議為代表的一系列監管原則,繼續延續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以信用風險控制為重點,著手從單一的資本充足約束,轉向突出強調銀行風險監管從最低資本金的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約束等三個方面的共同約束。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原則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風險范疇進一步拓展。盡管信用風險仍然是銀行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但新協議開始重視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及其產生的破壞力,並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分母由原來單純反映信用風險的加權資產加上了反映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內容。
第二,堅持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但風險衡量方式更為靈活。銀行資本是銀行抵禦風險的基礎,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提出了銀行業最低資本金的要求,協議對銀行資本的構成進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銀行管理者根據銀行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構成,並依其承擔風險的程度規定最低資本充足率。在新協議中,保留了對資本的定義以及相對風險加權資產資本充足率為8%的最低要求。與此同時,新協議放棄了1988年協議單一化的監管框架,銀行和監管當局可以根據業務的復雜程度、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靈活選擇使用,允許銀行選擇外部評級和內部評級,促使銀行不斷改進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
第三,強化信息披露和市場約束。在新資本協議中,委員會對銀行的資本結構、風險狀況、資本充足狀況等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場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
可以說,新巴塞爾協議充分體現了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理念的發展方向,如果說在巴塞爾資本協議誕生前的銀行競爭還屬於無序競爭的話,那麼在巴塞爾資本協議規范下的銀行競爭將是以風險識別、度量、評價、控制和風險文化為內容的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競爭。這對於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是未來我國商業銀行參與國際競爭的基礎和標准。
國際活躍銀行風險管理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和實踐,積累和了許多先進的理念和方法。國際活躍銀行重視從全球范圍管理銀行面臨的所有風險,強調風險管理貫穿於銀行業務的整個過程,並且大量利用數理模型等工具對風險進行定量分析,從整體上衡量銀行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在國際活躍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正在從高深的理論變為所有從業人員的自覺意識和行為。
與國外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在內部管理和外部環境等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從外部來看,銀行風險管理所需要的外部環境還不成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尚未建立信用體系是其中重要的原因。國外銀行業務強調誠信原則,銀行向客戶提供的不僅僅是一件產品,而是一種信用,這體現了客戶的信用習慣和地位。但,我國還是「非徵信國家」,針對企業和個人的徵信中介服務還沒有普及,不僅造成了銀行進行客戶信用審查的成本極高,而且也造成了社會普遍缺乏信用意識和信用道德規范,直接給銀行風險管理帶來了難度。此外,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的作用還遠遠沒能充分發揮,盡管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強調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通過信息的規范化披露,加強投資者和市場對銀行經營管理的監督和約束,但在我國,銀行業信息披露還很不規范和不完備,外部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還相對簡單,市場對銀行的外部約束作用還有待加強。
從銀行內部來看,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在觀念、技術、方法等方面也與國外先進銀行存在著較大的差距。主要體現在:
第一,在風險管理認識上存在差距。在國外銀行,十分重視風險——收益匹配的原則,把控制風險和創造利潤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用他們自己的語言是:「2R」(Risk and Return)is the same coin.即風險和利潤(回報)是同一枚硬幣的正反兩面,彼此不能分離。但在我國商業銀行中,對風險管理和業務發展的關系認識還有差距,一方面,一些基層人員或業務人員往往錯誤地把風險管理擺在業務發展的對立面上,不能正確地評價風險,不能正確地看待風險,認為風險管理是阻礙業務發展的。另一方面,部分風險管理人員不能業務、研究市場、研究效率,簡單認為少發展業務就可以控制風險,通過否定業務逃避承擔風險,使很多該發展的業務發展不了,反而降低了銀行的整體抗風險能力。
第二,風險管理理念上的差距。風險管理是整個銀行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一環,需要具備先進的理念和技術。由於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起步比較晚,風險管理人員在風險管理理念方面還不能滿足業務快速發展、風險管理日益變化的需要。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還不到位,仍以信用風險管理為主,對市場風險、操作性風險等重視不夠。二是缺乏在風險管理的過程中缺乏差別化的理念,忽略了不同業務、不同風險、不同地區之間存在的差異,不僅不能管理好業務風險,反而容易產生新的風險。
第三,風險管理方法上的差距。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方面比較重視定性分析,如信用風險管理中,重視貸款投向的政策性、合法性、貸款運行的安全性等,這些分析方法在強化風險管理中是不可缺少的。但是,與國外風險管理方法相比,風險管理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風險識別、度量等方面還很不精確。如信用風險管理中,對借款企業財務狀況和市場,對借款企業產品需求的變數因素的微觀分析往往不足。
第四,風險管理體繫上的差距。體系的健全和獨立是確保風險管理具有超前和客觀的分析能力的關鍵。從國外銀行看,基本都具有從董事會、風險管理部門到風險管理官在內的較為獨立的風險管理體系,這種獨立性不僅表現在風險控制要獨立於市場開拓,還表現在程序控制、內部審計和管理等方面。例如在德國的銀行系統,風險控制上奉行「四眼原則」(Four Eyes Principal),即至少有四隻眼睛同時盯住一筆業務。這種「四眼原則」並不是簡單地理解為一筆信貸業務要有「雙人調查、雙人審批」,而是強調有兩隻眼睛來自於市場拓展系統,有兩隻眼睛來自於風險控制系統,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銀行對風險的分析和業務的判斷會更全面、更准確。但在我國,一些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往往還不健全,風險管理受外界因素干擾較多,獨立性原則體現不夠。
第五,信息技術上的差距。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改善風險管理方法最大的障礙是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嚴重滯後,風險管理所需要的大量業務信息缺失,銀行無法建立相應的資產組合管理模型,無法准確掌握風險敞口,風險管理信息失真,直接影響到風險管理的決策科學性,也為風險管理方法的量化增添了困難。
作為轉型時期的發展中國家,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仍不規范,抗風險能力較弱。特別是入世之後,商業銀行面臨外資銀行的激烈競爭,承受著比以往更大的競爭壓力,再不從根本上提高風險管理的水平,將直接影響到我國商業銀行的正常生存和發展。
(一)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基本任務和要求
在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基本任務可以分為兩部分,從商業銀行內部看,風險管理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建立嚴格的內控制度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最大限度的防範風險和確保銀行業務的健康發展,從而實現銀行股東價值的最大化。從商業銀行外部看,風險管理的基本任務就是通過加強商業銀行監管,進行金融體系的改革和完善,從根本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為了實現風險管理的基本任務,盡快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必須滿足四個方面的要求:
第一,要適應業務發展要求。商業銀行是以盈利和股東價值最大化為核心的企業,業務發展是商業銀行的根本任務,沒有發展本身就是風險。風險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確保業務發展健康和持續。不顧風險的發展和不顧發展的「零風險」都是不對的,風險管理並不是杜絕風險,而是在資本配比的范圍內實現風險和收益的合理匹配。
第二,要適應外部監管要求。隨著銀行業的不斷發展,外部監管越來越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監管部門的監管作為三大支柱之一。外部監管對商業銀行來說,是合規經營的外在力量,也是加強風險控制的內在需求。監管法規是金融競爭中的「游戲規則」,銀行風險管理只有與外部監管相適應,才有機會在平等的市場競爭中取勝。
第三,要適應業務流程再造的要求。風險管理發揮應有的作用,重要的一點是有科學的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而風險管理的組織模式又是以商業銀行的業務流程為基礎的。以往我國銀行按照計劃經濟模式進行管理,層次多、權力集中。今後商業銀行將按照各自的業務特點圍繞盈利中心進行業務流程的再造,相應地風險管理組織模式也要適應這一變化的要求,只有這樣,風險管理才能實現與業務的緊密結合。
第四,要適應國際先進銀行風險管理發展趨向的要求。隨著國際銀行業的不斷變化,幾十年來風險管理的方法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而且這種變化仍將繼續。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產生時間還很短,與國際先進銀行還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必須緊跟國際風險管理的發展趨勢,及時掌握銀行風險管理的先進技術和理念,以適應日益激烈的競爭需要。
(二)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
未來幾年,是我國商業銀行改革的關鍵時期。提高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能力,做好未來的風險管理,應該體現以下一些基本原則:
第一,獨立性與開放性統一。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必須是獨立的,確保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四眼原則」是保證風險管理發揮制約作用的關鍵。但同時,風險管理的目標是使風險增值,使風險由成本變為利潤,因此,風險管理體系必然是開放的,要面向市場,要面向國際同業,要了解業務部門的需求和變化,業務沒有發展,關起門來控制風險,那是最大的風險。
第二,統一性和差別化統一。一個銀行風險管理的理念、戰略、偏好應當是統一的,銀行承擔什麼樣的風險、承擔多大的風險、追求什麼樣的風險收益配比是銀行經營管理的基本原則,任何部門和業務都應貫徹這個原則。但不同的業務、不同的市場有不同的風險,同一類型的業務中也往往存在不同類型的風險,如瑞士信貸銀行把銀行業務運作的風險劃分為七類:戰略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保險風險、業務數量風險、操作風險和信譽風險。商業銀行必須針對不同的風險,採取不同的管理辦法。
第三,控制性和服務性統一。銀行風險管理具有雙重性,一方面風險管理要合理控制業務的,使收益和風險相互匹配;另一方面風險管理從根本上講又是服務於業務發展、服務於客戶的,真正實現風險管理價值的最大化。
第四,矩陣式和扁平化統一。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千差萬別,採取何種模式主要以效率和效果為原則。但應該突出兩個原則,一是強調風險管理要涵蓋所有業務領域,對不同業務部門實現矩陣式管理,實現對銀行整體的風險監控;二是要強調風險管理的效率,在原有垂直化管理模式的基礎上壓縮管理層次,進行扁平化管理。這兩者要相互協調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