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創新
1、張榕的主要論文
1.《集團訴訟初探》,《政治與法律》1990年第1期。
2.《涉台民事訴訟初探》,《中國法學》1993年第5期。
3.《國家賠償程序初探》,《廈門大學學報》1993年法學專號。
4.《論完善我國的仲裁製度》,《現代法學》1995年第5期。
5.《我國產品責任立法的長處與不足》,《福建論壇》1997年第8期。
6.《中國證券市場的若干法律思考》,《現代法學》1998年增刊。
7.《民事司法改革的困境與出路》,《福建論壇》2002年第2期。
8.《民事檢察制度的功能評判和分階段改造方案》,《檢察論叢》第5卷。
9.《民事司法改革的法律規制》,《廈門大學法律評論》第5輯。
10.《論我國小額訴訟機制的健全》,《福建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3年第3期。
11.《中國證券市場的制度性缺陷及其克服》,《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4年第2期。
12.《建立我國判例制度的若干思考》,收於《判例制度研究》,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
13.《中國司法能動性的開啟及其規制——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定〉為中心的分析》,《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5期,2004年9月28日出版。該文被《新華文摘》2004年第23期轉摘。
14.《完善我國民事訴訟收費制度的理性思考》,《法學評論》2004年第6期,2004年11月13日出版。該文轉摘於《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05年第2期。
15.《執行強制管理制度若干基礎理論研究——兼評我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相關規定》,《現代法學》2004年第6期,2004年12月28日出版。該文全文轉載於人大復印報刊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5年第4期。
16.《論作為司法能動性之核心的法官自由裁量權》,《河北法學》2005年第4期。
17.《完善我國小額訴訟機制的若干思考》,《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3期。
18.《民事訴訟收費制度改革的理念及路徑》,《法律科學》2006年第1期。該文被全文轉載於人大復印報刊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6年第7期。
19.《台灣訴前調解制度分析》,《台灣研究》2006年第1期。
20.《我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合理建構—以民事訴訟法的修改為視角》,《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2期。
21.《司法能動性何以實現?——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為分析基礎》,《法律科學》2007年第5期。
22.《我國強制執行機構改革的理念基礎及路徑選擇》,《學習與探索》2007年第5期。
23.《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動》,《現代法學》2008年第2期。
24.《事實認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權》,《法律科學》2009年第4期。
25.《我國最高法院能動司法的路徑選擇》,《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
26. 《能動司法在農民工權益保障中之具體實踐》,《人民法院報》2011-02-24
27.《民事既判力客觀范圍理論研究之反思——以「明希豪森三重困境」為分析工具》(第一作者),《法律科學》2012年第5期
28. 《對地方法院司法創新之初步反思——以「能動司法」為敘事背景》,《法學評論》2014年第4期
2、為什麼律師費不能讓敗訴方承擔
打官司產生的律師費與被告的違約、侵權等導致敗訴的行為之間並無必然因果關系,司法實踐中。
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該項主張,除非有證據證明原、被告事先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但凡事總有例外,當事人雙方既可以事先對律師費由誰承擔事先約定外,國家有關司法機關也考慮到某些案件的專業性和復雜性。
通過有關規定(包括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張敗訴的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
(2)小額訴訟創新擴展資料:
律師費由被告承擔的情形
一、由有關規定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1、合同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2、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3、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3、案多人少怎麼破?
《中國審判》封面文章
近年來,廣西法院全面深化推進繁簡分流機制改革,充分發揮簡易程序、小額訴訟、刑事速裁等程序的優勢,簡化裁判文書和庭審方式,堅持「簡案快審、繁案精審」,促進案件審理工作駛入「快車道」,探索出了有效緩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新途徑。
一組數據告訴你:辦案效率大大提升
2017年1-9月廣西法院
審結132978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佔一審審結案件的62.56%
刑事案件平均審理周期從26天縮短到8天
廣西高院院長黃克:
「繁簡分流機制改革是提升審判質效、減輕群眾訴累、緩解法官辦案壓力的重要舉措。」
創新「分調裁」機制
啟動案件審理「快捷鍵」
使用小額速裁程序15天成功調解91名職工、涉拖欠工資52萬的勞務糾紛系列案,曾經難以想像的辦案速度,如今在柳州市鹿寨法院成為了現實。
基本案情
由於柳州市昌業機械製造公司銀行貸款到期、償還民間借貸和銀行資金收緊等原因,資金周轉困難,拖欠職工工資,在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處理無果後,91名職工向鹿寨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
5月
5月30日,鹿寨法院院長趙波、副院長吳宏邈約見昌業機械製造公司董事長,了解經營狀況、存在問題及困難,解釋相關法律規定。
6月
6月15日,副院長吳宏邈組織雙方調解,職工代表及委託律師、董事長全部到場,經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2016年
增加調解速裁庭,同時細分為訴前調解組和速裁組
2013年
組建單設小額速裁庭
鹿寨法院返聘退休法官組成訴前調解工作組
負責訴前調解工作
2017年1-8月,鹿寨法院調解速裁庭共受理案件373件,審結336件,結案率達90.08%;調撤案件297件,調撤率為88.39%。其中,200件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結,大量糾紛在當天或幾天內便可調解或速裁解決。
民商刑全覆蓋
司法資源配置更優化
刑事領域――魚峰區法院
2016年1-12月,共受理刑事案件843起,審結829起,其中適用簡案快審的輕微刑事案件有542件,佔全部受理案件的64.3%,當庭宣判率100%。平均每起案件的庭審時間不超過5分鍾,平均審理周期不超過7天,服判息訴率達99%以上。
刑事領域――西鄉塘區法院
以「證據指引」統一證明標准,簡化裁判文書、庭審規程,建立包括立案、庭審、宣判、送達「四集中」機制和涵蓋刑事和解機制、量刑建議機制、社會調查評估機制的「三前置」機制。
民商事領域――興寧區法院
由1名法官和3名書記員組成速審團隊,以案件性質、特點、是否方便群眾訴訟為標准受理案件,讓60%的案件快速審結;實行包括訴前分流、立案分流、庭審分流、文書分流在內的4次分流。
魚峰區法院在全國法院繁簡分流和調解速裁工作培訓會上作經驗介紹
民商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率為76.37%,調撤率達67.01%,一審服判率息訴率為82.24%,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結案平均審理周期分別縮短7天、12天、19天。
與訴服中心對接
案多人少化解在源頭
將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工作和訴訟服務中心升級版建設結合起來,打造司法引領、法院推動、訴訟保障為一體的「多元化解大平台」,從源頭上減少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
鹿寨法院
鹿寨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下設立案庭和調解速裁庭
柳州市鹿寨法院抓住「源頭分流」核心,構建訴前分流、立案分流、程序分流、焦點分流、文書分流的「五分流」體系,把小額速裁納入訴訟服務中心管理。
由訴訟服務中心下設的調解速裁庭承擔先行調解和快速裁判職責,通過在職法官或退休法官、人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行業或社區調解員開展訴前調解工作。對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或不能達成協議的案件,及時轉入立案程序;對事實清楚、標的較小、爭議不大的案件,由小額訴訟法官調解和裁決。
鍾山法院
賀州市鍾山法院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訴前調解室,選派調解經驗豐富、善於做群眾工作、責任心強的資深法官作為訴前調解聯絡法官,負責糾紛訴前調解聯絡和調解指導。
魚峰法院
柳州市魚峰法院通過搭建訴調對接中心,並賦予其裁判權,對雙方在立案前到庭調解但調解無效,且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實現當場立案、送達、安排開庭,避免當事人多次往返法院,防止被告有意迴避法院送達。
來源中國審判文宮雪費文彬桂西編輯韋彥羽(照片來自文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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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簡易判決怎麼判
1、您指的簡易判決可能指的是簡易程序,參照普通程序簡化,獨任審判員審理,一般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結的案件;
2、簡易程序的審理,比如可以簡化通知程序,證據交換程序等;
3、對於還有一種情形是小額訴訟,小額訴訟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符合適用簡易程序條件的簡單民事案件。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程序比簡易程序還簡便,便於當事人快速行使訴權,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節約訴訟成本。對於生效的裁判文書,當事人、第三人或案外人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救濟;
4、簡易程序也只適用於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但是簡易程序需要二審終審,小額訴訟是新民事訴訟法創新的規定,實行一審終審,法院一審判決後即生效,不能上訴。
5、有沒有好寫的法學論文題目
屆本科畢業設計(論文) 浙江師范大學 2012 屆本科畢業設計(論文)征題表 學院: 行知學院 專業: 法學 題目來源 題目情況 題目性質 序 號 題目名稱 生 產/ 題目類 科研/教 社 實驗室 其 新 改進 老 基礎理 應用性 綜合性 其 別 研項目 會 建設 它 題目 題 題目 論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實 際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污染問題研究 提單批註及其法律責任 提單管轄權條款的法律效力探討 船舶留置權法律問題探討 論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權歸屬問題 「不知條款」的法律效力探討 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 研究 完善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若干問題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國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問題思考 我國海事仲裁製度存在的法律問題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單簽發問題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國海商法下托運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問題研究 法治原則的實現途徑 市場經濟條件下憲法功能的再認識 憲政人權之當代演進 憲法司法化研究 憲法適用性研究 憲法修改基本理論研究 試論我國憲法監督體制的完善 試論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構建 我國選舉制度改革研究 弱勢群體的憲法保護 環境權入憲的理論探討 網路言論自由與個人信息保護的平衡 從網路暴力現象看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 新聞自由的界限 言論自由與新聞立法 論公民隱私權的憲法保護 論我國立法許可權的劃分 西方憲政思想對中國憲法發展的影響 論我國中央與地方立法權的沖突與重構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國憲政實踐中的權力制約原則 國家元首的立法權 試論在我國選舉中引入「競選」機制 法官獨立初探 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 我國選舉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權的特點 憲法修改基本理論問題 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 憲法模式選擇中的本土文化傳統因素 單位犯罪問題探討 淺論我國廢除死刑制度的路徑選擇 論罰金刑易科制度的構建 論我國刑罰執行中社區矯正制度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若干問題探討 論受賄罪客觀方面的立法完善 環境犯罪若干問題探討 論刑罰輕緩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問題探討 從許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論 論我國洗錢罪的立法檢討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賄賂入罪之探析 僱傭犯罪基本問題探討 論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論資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責任問題探討 教唆犯若干問題探討 危險駕駛罪若干問題探析 論激情犯罪 過度維權的刑法研究 隱私權的刑法保護 人身危險性研究 論被害人承諾 論間接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研究 論不能犯 不作為犯研究 論違法性認識 刑法解釋的方法 共犯人分類研究 責任事故犯罪研究 監督管理過失犯罪研究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論間接正犯的實行行為 刑罰目的研究 論刑法謙抑主義與犯罪圈擴大 盜竊罪的司法認定 我國刑罰結構研究 論受賄罪的對象 惡意取款行為之探析 獨身女性生育權法律問題研究 屍體權益的法律問題 網路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購令」下的法律問題透析 物業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 淺析網上虛擬財產若干問題 淺析不真正連帶債務 淺析民法優先權制度 醫療損害糾紛處理的若干法律問題 動物法律地位芻議 安全保障義務法律制度探析 試析旅遊合同若干法律問題 用益物權視野下宅基地法律問題探討 論公眾人物人格權的法律問題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行使模式研 究 我國老年人監護制度研究 完善我國親屬間的侵權責任制度 我國離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問題 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的法律問題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問題研究 法的物質制約性與我國的國情有無必然的聯 系? 對法的強制性與公民的守法自覺性相統一的認 識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秩序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自由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平等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人權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正義內容的理 解 論法律效力與法律實效的關系 對法律關系主體行為能力的認識 人身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意義 分析法律權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為的內在要求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責任法定原則與免責的聯系 如何認定司法解釋? 認識「人治」與「法治」對當今社會的意義 中國傳統中的××法律思想對當今法治社會的 影響 從「法制」到「法治」對當今社會的意義 如何認識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 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新認識 新聞媒體監督和司法獨立的沖突與解決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機與證券監管體制改革 庫藏股制度研究 中國公司海外上市監管制度研究 論公司控股股東的法律地位及權力制衡 論我國上司公司監事會制度的完善 論股東權利的訴訟保障 上市公司財務欺詐及其法律規制 上司公司管理層收購法律監管研究 股份回購制度研究 論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保護 公司司法強制解散探討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購反壟斷制度研究 論稅法的公平價值 經濟法的經濟和諧價值 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與國家主權關系研 究 析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試論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 我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完善 我國經濟壟斷的規制 銀行在我國宏觀調控中作用研究 經濟法在穩定我國房地產價格的作用 運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國證券市場的大起 大落 論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城市失地農民的法律保護 網路法及其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地役權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權問題研究 《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研究 論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沖突與協調 賄賂案件中的證據問題研究 司法鑒定爭議解決機制研究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權質押若干問題研究 離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論租賃合同的順延履行問題 論財產保全擔保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論創作自由與名譽、隱私權的沖突與平衡 論文 論股權質押中質押人權益的保護 論格式條款與免責條款的規定沖突及立 法完善 論文 論文 說明: 題目類別」欄填「論文 論文」或「設計 設計」; 2.「題目情況 題目情況」、「題目性質 題目性質」在相應欄內打「√」表示; 說明:1.「題目類別 題目類別 論文 設計 題目情況 題目性質 √ 3.「題目來源 前兩項請寫選項 後兩項打「√」表示。 題目來源」前 選項,後 題目來源 選項 √
2011 湖北省電大提供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2011 年湖北省電大提供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以下有些為選題方向,不能作為確定的論文題目,例如,如果選題方向是《論 反壟斷法》 ,那麼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論文題目擬成《論反壟斷法》 ,你應該擬成《論 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制》 要是擬成 , 《論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制——從國家 質檢總局成被告說起》那樣就更好一些。有些則可以直接用作論文的題目,如試論 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所以畢業生在具體選擇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對待。對學 生自擬畢業論文題目的,只要符合法學專業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們鼓勵選題應當 在法學專業范圍之內,並符合法學專業的特點,提倡選擇應用性較強的課題,結合 當前社會實踐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進行研究。 一,憲法,行政法學類 憲法: 1.論憲法的社會調整功能 2.西方憲法分類學說述評 3.論憲法監督制度對於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 4.論憲法作用的局限性 5.舊中國憲政運動的歷史經驗 6.美國,英國憲法特點比較研究 7.54 憲法研究 8.論 1982 憲法的修改歷程及其功能,論我國憲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地位 10.論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力劃分 11.論中國公民基本權利的現實性 12.中西權利觀念比較研究 13.論選民與代表的權利義務關系 14.論人權概念的歷史演變 15.論公民概念的變遷 16.法對婦女權利的保障 17.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 18.論表達自由的憲政意義 19.中國憲政體制下的司法獨立 20.論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保障制度 21.從立法法規定看中國憲法的權威性 22.論憲法意識 23.代表機關代表資格限制比較 25.美國,法國,德國,日本憲法保障制度的比較研究 26.論憲法司法化 27.論憲法至上與依法治國 28.論憲法司法化的出現及對中國法治的影響 29.論憲法慣例 30.論憲法解釋 31.論憲法變遷 32.論憲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權原則探析 34.民主集中制與三權分立機制比較研究 35.論我國的憲法監督機制 36.論我國憲法規范的特點 37.論國體與政體的關系 38.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39.單一制,聯邦制比較研究 40.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民平等權保障研究 41.新形勢下公民選舉權保障研究 42.農地徵用補償與公共利益 43.基層政權建設的憲法保障 44.當代中國農民政治權利法律保障機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憲法問題研究 46.當代中國憲政語境下的司法獨立 47.論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 48.論遷徙自由 49.論公民集會遊行示威權的法律規制 50.論直接選舉 51.論我國地方制度的特點 52.論我國緊急狀態立法 53.結社自由的憲政意義 54.勞動與社會保障權的憲政意義 55.試論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完善 56.論我國城鎮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論我國公民權利的憲法保障機制 58.論我國公民權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權分立制下的立法與司法關系模式研究 60.集權制下的立法與司法關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參與的效果問題研究(公民與國家的互動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國違憲審查制度探析 2.憲法解釋問題研究 3.論人大對司法的"個案監督" 4.論憲法的經濟功能 5.選舉制度改革探析 6.論公民的遷徙自由權 7.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邏輯分析和道德解讀 8.行政立法中的聽政制度分析 9.行政補償的憲政基礎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調節在行政訴訟中的生存可能與制度建構 13.對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的質疑 14.論行政強制權的設定 15.論行政許可的性質 16.論授益行政行為的撤消 17.論行政不作為的國家賠償責任 18.論比例原則及其適用 19.論受教育權的行政法保護 20.淺論行政知情權 21.論行政公開原則的法律實現 22.論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 二,法理,法史類 法理: 1.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淺論 2.試論和諧社會下社會邊緣人群的權利保障 3.法律與情理關系的辯證思考 4.中國"法治"思想的歷史觀察與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與有效政府的保障 6.淺談傳媒與法制的關系 7.論公權與私權的平衡 8.論農村法制文化建設 9."禮與法"的思考 10.見義勇為中經濟補償問題研究 11.論法律漏洞 12.垃圾簡訊的違法性分析 13.淺議被拆遷人權益保護問題 14.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司法保障研究 15.從許霆案看中國的法治 16.淺議自由視野中法律的品質 17.也談我國當前法學教育的困境 18.試論"潛規則" 19.論法,理,情的關系 20.法學專業本科生就業問題探析 21.論網路環境對傳統權利理論的影響 22.法律職業現狀與法學教育略論 23.論憲法中的權利與權力結構體系 24.試論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 25.憲法訴訟制度初探 26.論違憲審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運轉中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28.論檢察職能與檢察改革 29.選舉制度與政治文明 30.新聞自由的法治價值 31.判例與中國法制建設 中國法制史: 1.論清末預備立憲 2.淺論沈家本與中國法律的近代化 3.試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4.論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發展變化 5.試論唐律的歷史地位與影響 6.中國古代官僚特權制度研究 7.中國古代懲治腐敗的制度研究 8.論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論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與中國當代檢察制度之異同 10.論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刑法在中國古代刑法史上的歷史地位 11.試論宋代司法審判制度的創新 12.試論元朝法律對唐宋法律的反動 13.論清朝法律對資本主義萌芽的抑制 14.論北洋政府時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國封建社會法制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16.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制及其社會影響 17.從《水滸傳》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試論宋朝民商法的發展與意義 20.秦朝法律制度的歷史意義探析 21.論馬錫五審判方式 22.論漢朝的春秋決獄對中國司法制度的影響 23.試論大陸法系對清末和民國法制的影響 24.試論中國古代工商經濟法制的主要特徵 25.宋明兩代土地所有權制度初探 26.試論《開皇律》在中國法制史上的歷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設 28.試論漢朝的刑法改革及其歷史意義 29.試比較中國古代官僚制度與近代公務員制度之異同 30.試比較新民主主義法制與南京國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區別 外國法制史: 1.羅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論羅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淺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對價理論 4.論教會法對現代婚姻制度的影響 5.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之比較研究 6.論神明裁判 7.淺議定書德國民法典對中國民法的影響 三,民商法,經濟法類民法學: 1.論民法上的正當防衛 2.試論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 3.論贓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試論樓頂空間的權屬爭議及解決規則 5.淺析根本違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關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法學思考 7.關於醫療行為舉證責任問題的法律思考 8.我國民事優先權立法現狀與法理分析 9.論私力救濟及其行使 10.僱主民事責任淺析 11.發送黃色簡訊行為的性質及責任 12.試論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完善 13.關於航班延誤的法律分析 14.論在校大學生的結婚權 15.試論保險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 16.試析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17.著作權法傳統邊緣的創新:資料庫特別保護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18.論"最低消費"條款的法律效力 19.試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變更原則與不可抗力的適用 20.試論有限合夥制度在我國確立之必要 21.電信服務合同規制的若干法律問題 22.小額訴訟程序設立的基本構想 23.淺談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質及法律責任 24.商品房預售交易之法律性質探討 25.試論非婚性行為損害的賠償問題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的探討 26.論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掛名車主民事責任 27.論出租汽車的拒載權 28.論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義務 29.論學校的安全注意義務 30.論賓館的安全注意義務 31.試析違約責任中可預見原則 32.試析我國入世後軟體保護的"合理水準" 33.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沖突與協調 34.論共同危險行為 35.股權質押若干問題研究 36.產品責任有關問題之比較 37.舉證責任倒置對醫患關系的影響與對策 38.淺談僱主責任 39.合同監督人探析 40.試論破裂主義離婚制度的完善 41.論離婚訴訟中的經濟幫助制度 42.淺談離婚訴訟中探望權有關問題 43.論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與交易安全保障的關系 44.論遺囑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權研究 46.離婚制度若干問題探析 47.對缺席判決離婚問題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離婚案件中的訴訟地位問題研究 49.論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制度 50.論跨國婚姻的法律規則 51.人口老齡化的立法思考 52.論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現代科技的發展與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權的法律定位 55.論夫妻間的忠實義務 56.同居關系問題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論變性手術的條件及其對婚姻關系的影響 59.與婚姻關系有關的利害關系人的介定 60.論違反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後果 61.論離婚損害賠償 62.論夫妻忠實義務與隱私權沖突的法律協調 63.論夫妻的法定代理權 64.女權主義與婚姻家庭立法 65.保護軍婚與訴權沖突的問題 66.婚姻關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問題研究 68.婚姻儀式的價值研究 69.夫妻間的相互債權債務關系問題研究 70.違約金,賠償金的比較研究 71.論民法中的推定製度 72."假唱"行為的法律性質及責任 73.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性質及責任 74."****事件"的法社會學思考 75.論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護功能 77.婚約法律問題探討 78.論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79.父母離婚後的親子關系研究 80.親權制度研究 81.對"80 後"離婚案件的分析與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問題研究 83.協議離婚探析 84.論離婚扶養制度 85.淺析我國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 86.論婚內侵權損害賠償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88.老人權益保障研究 89.試論大學生就業的法律保護 90.論當代夫妻財產制發展的趨勢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責任制度 92.論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責任探究 94.論遺產種類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95.胎兒法律地位研究 96.關於遺產稅的法律思考 97.論知識產權的繼承 知識產權法: 1.試論知識產權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的地位 2.論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 3.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 4.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的客體之比較分析 5.網路環境下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6.民間文學藝術與知識產權保護 7.論中葯的知識產權保護 8.廣告用語的法律保護 9.論信息網路傳播權 10.私權保護的削弱還是加強 ――網路版權保護思考 11.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 12.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研究 13.網路服務商著作權責任研究 14.論專利制度的作用 15.論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16.論地理標記的法律保護 17.論域名的法律保護 18.域名搶注的法律對策 19.論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 20.論證明商標與地理標志的區別與聯系 21.論人才流動中的商業秘密保護 22.論知識產權犯罪及其刑罰 23.論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24.服務商標法律制度研究 25.論商標與著作權的沖突 債權法: 1.淺議第三人侵害債權 2.債的保全之優先受償性研究 3.論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 4.債的清償抵充法律問題研究 5.債權讓與制度探析 6.淺析高空拋物行為的侵權責任 7.網路侵權形式及對策研究 8.網路鏈接侵權問題探析 9.共同危險行為疑難問題探析 10.論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11.淺議不當得利的財產返還范圍 12.自然債務若干問題探討 13.請求權競合法律問題探析 14.淺議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 15.共同侵權法律問題新探 合同法: 1.論電子合同主體的締約能力 2.淺析合同的附隨義務 3.論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 4.電子合同訂立法律問題探討 5.論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 6.拆封合同法律問題研究 7.論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 8.淺析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論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 10.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淺析情事變更原則 12.最高額保證合同法律問題探析 13.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之比較研究 14.論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物權法: 1.論大陸地區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業主大會中業主投票權問題研究 3.淺談物業管理中弱者權益保護 4.商品房住宅小區共有部分使用糾紛問題淺析 5.市場經濟中充分行使國家所有權 的法律制度設計 6.論動產所有權的移轉 7.論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 8.論中國大陸地區拾得遺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論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 10.論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論物業公司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區分所有權 13.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社員權 14.論物上請求權 15.居住權制度初探 16.采礦權轉讓的法律分析 17.我國用益物權制度的完善 18.淺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制度 19.論權利質權的客體 20.論整體財產的抵押 21.論最高額質押 22.論權利質押的新發展 23.論優先權擔保 24.論轉質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1.勞動爭議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2.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探討 3.農民工非正規就業的社會保障問題探討 4.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完善 5.醫療保險改革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建議 商法: 1.論民商合一立法體制 2.商法的外觀主義原則 3.商法的維護商事交易安全原則 4.財團法人制度研究 5.保險法的誠信原則 6.有限合夥評析 7.商事登記立法研究 8.商號權的法律保護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維護機制 11.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義務與責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評論人的法律責任研究 14.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論股東知情權 16.淺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問題 17.隱名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 18.論保險合同中的"不利解釋"原則 19.保險合同如實告知義務辨析 20.論社會中介組織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國非營利組織信息公開制度研究 22.非營利組織董事的義務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規制研究 24.票據抗辯研究 25.票據的無因性 26.我國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動取款機有關法律問題研究 28.論共同海損 29.社會變革環境下的社會法 30.社會救助立法問題研究 四,刑法,訴訟法類 刑法: 1.許霆案件引發的刑法學思考 2.論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或司法)體現 3.情節犯若干問題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問題研究 5.刑法溯及力問題探討 6.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8.我國假釋制度研究 9.論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權 10.搶劫罪若干問題研究 11.我國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國假釋制度研究 13.論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問題研究 15.罰金刑制度研究 16.論窩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與完善
6、知識產權侵權簡易程序(非小額訴訟)?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回額」,《最答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標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在商標侵權案件賠償數額確定問題上,當商標侵權人的損失及侵權人的獲利難以確定時,應當將涉案商品的市場價值作為確定侵權賠償數額的重要參考因素並予以充分考慮,侵權賠償的數額應當與涉案商品的市場價值相對應,當可認定該賠償數額已經達到法定最高賠償額的情況下,對商標權利人主張法定最高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法院將涉案商品價值納入賠償數額確定的因素,使侵權行為人的侵權成本增加,從而達到有效的防止侵權、制止侵權行為,從而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正在實施的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7、2012年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對小額訴訟是如何規定的
1、小額訴訟目前還沒有寫進《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目前還只是試點探索階段。
2、2011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在十多個省市推行小額訴訟的試點。
3、「小額速裁具有『船小好掉頭』的優勢。」江西省福安縣法院2011年5月被確定為全國試點法院。一位負責法官告訴記者,他們設立了小額速裁庭,在立案、訴訟引導、審理、財產保全、訴訟收費等方面實行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快速反應機制。從今年5月截至目前,速裁庭審結63起案件,其中45起為調解結案,15起為調解撤訴,3起是判決結案,調撤率達到95.24%。這位法官認為,小額速裁讓當事人從繁瑣復雜的程序中解脫,進而減輕訴累和經濟負擔,減輕矛盾對立和激化。
4、雖然小額訴訟在高效利用司法資源中的作用顯而易見,但由於它屬於有別於普通程序的一種制度創新,一旦建立勢必對二審終審制、糾紛解決機制等諸多問題產生影響。因此,小額訴訟是否會因程序的簡化而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成為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爭議的焦點。
8、2013年12月中旬至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國范圍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
法發〔2014〕21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切實發揮人民法庭職能作用,推動人民法庭工作不斷科學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准確把握人民法庭的職能定位
1.正確認識新形勢。落實全面深化改革任務要求,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工作面臨的新形勢。人民法庭作為人民法院「基層的基層」,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一環,必將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遇到更多復雜的問題,承擔更加艱巨的任務。
2.深刻理解新任務。人民法庭要繼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創新落實便民利民舉措,因地制宜做好巡迴審判工作,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與擴大司法民主相結合,努力搭建陽光司法「窗口」,增進人民司法的社會認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優化人民法庭布局,積極穩妥在人民法庭推進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機制,加強人民法庭隊伍、裝備和信息化建設。要不斷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為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秩序,發揮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3.准確把握職能定位。牢牢把握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代表國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職能。依法支持其他國家機關和群眾自治組織調處社會矛盾糾紛,依法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職能。
二、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切實發揮人民法庭的審判職能
4.優化區域布局。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堅持「三個面向」和「兩便」原則,以「職能明確、布局合理、審判公正、管理規范、隊伍過硬、保障有力」為基本要求,綜合案件數量、區域面積、人口數量、交通條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優化人民法庭的區域布局和人員比例。積極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社區法庭和巡迴審判點為輔的法庭布局形式,戒除脫離實際貪大求多的錯誤觀念,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和法庭建設、管理、維護困難。
5.規范設置調整。基層人民法院要隨著城市規劃調整以及城鄉發展一體化進程的逐步推進,慎重穩妥提出人民法庭設置調整方案,逐級上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群眾有需求,訴訟案件數量多,派駐人員有編制,建設用地能落實,建設資金有保障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增設人民法庭。增設規模較大、影響范圍較廣、資金人員需求較多的人民法庭設置調整方案,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備案。經濟社會發達、案件較多的地區,可以結合自身情況,探索專業化審判法庭的設置。
6.完善立案機制。基層人民法院要根據轄區實際情況,科學構建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機制,加強對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經濟發達、交通便利地區的人民法庭,可以通過基層人民法院統一立案的方式,加強案件流程管理。山區、牧區、林區、邊遠地區等交通不便地區的人民法庭,要加強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機制,並通過遠程立案等技術手段,著力解決當事人立案難問題。人民法庭具體受案范圍由所屬基層人民法院確定後,通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布。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對確實不應受理的,要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7.抓好民生審判。按照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的總要求,切實依法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強化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經營權抵押、擔保權利。依法妥善審理與民生息息相關領域的糾紛,維護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生態環境,推進人居環境整治,為科學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司法保障。
8.加強訴訟服務。推進人民法庭窗口建設,努力為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提供集成式、一站式服務。加強對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指導,對訴訟能力不高的當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引導。對當事人舉證確實困難或案件審理確實需要的重要證據,應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適時主動調查取證。依法選擇並適用更為經濟的訴訟程序和程序性措施,切實降低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推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強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切實保證人民群眾及時有效獲取法律幫助。
9.做好巡迴審判。正確處理坐堂問案和巡迴審判之間的關系,認真落實《關於大力推廣巡迴審判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意見》,合理設置巡迴辦案點與訴訟服務點,提高巡迴審判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邊遠民族地區以及其他群眾訴訟不便地區,應當確立巡迴審判為主的工作機制,繼承和弘揚馬錫五審判方式,推廣車載法庭等巡迴審判模式,形成以人民法庭為點、車載流動法庭為線、基層人民法院為面,「點線面」相結合、全覆蓋的司法服務網路。經濟發達交通便利地區,應將巡迴審判的重點放在對社會和諧穩定影響較大,對提高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秩序和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有重要作用的案件上。
10.處理好調判關系。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基層民事糾紛中的獨特作用,對適宜調解的民事糾紛要依法先行調解。積極總結不同類型案件的特點,在法律規定框架內,恰當藉助鄉規民約,尊重善良風俗和社情民意,創新調解工作方法,力求從根源上徹底化解矛盾。堅決糾正強迫調解、久調不決等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下達強制性調撤指標等違背審判規律的錯誤做法。大力提高人民法庭裁判文書質量,注重通過正確適用法律、加強釋法說理,發揮司法裁判的道德指引功能,彰顯規則、維護秩序、弘揚美德。
11.改進執行工作。對執行工作難度較大、基層人民法院執行不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實現,以及人員裝備難以保障執行工作順利開展的人民法庭審結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對可以當庭執結以及由人民法庭執行更加方便訴訟群眾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派駐執行組等方式構建直接執行機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訴訟,提高執行效率。
12.完善人民陪審制度。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結合人民法庭工作特點,擴大基層群眾入選比例,擴大參審案件范圍。規范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的確定方式和流程,認真落實「隨機抽取」原則,改變長期駐庭做法。強化人民陪審員崗前和任職培訓,提高履職能力。積極探索實行人民陪審員僅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的機制和辦法。建立經費保障標準定期調整機制,及時足額發放人民陪審員的交通、誤工等補助費用。
三、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切實發揮人民法庭橋梁紐帶和司法保障作用
13.為其他機構組織化解糾紛提供司法保障。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在「四個治理」中的紐帶作用和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示範、保障作用,為提高鄉鎮、縣域治理法治化水平作出積極貢獻。主動加強與公安、司法、勞動爭議仲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其他基層國家機關、群眾自治組織、行業調解組織等的溝通與協作,尊重和支持其依法調處社會矛盾糾紛,積極做好司法確認等訴訟與非訴訟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工作。
14.對各類調解組織給予引導。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的原則,依法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以審判職能的有效發揮,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群眾自治組織調處化解矛盾糾紛提供法治樣本和導向指引。特別注意加強和規范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聯系和溝通,共同維護良好的基層社會秩序。
15.立足審判職能參與地方治理。人民法庭要靈活運用公眾開放日、觀摩庭審、以案釋法、判後答疑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法治宣傳,引導人民群眾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要通過及時向地方黨委、人大報送涉訴矛盾糾紛專項報告,向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的方式,參與地方社會治理。不得超越審判職能參與地方行政、經濟事務,以及其他與審判職責無關的會議、接訪、宣傳等事務。
四、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斷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機制
16.開展改革試點。各級人民法院要把人民法庭作為司法改革的「試驗田」,按照解放思想、積極推進、求真務實、慎重穩妥的原則,推進改革在人民法庭先行先試。轄區內設有人民法庭的中級人民法院,選擇3-5個人民法庭,對適宜在人民法庭開展的改革進行試點,鼓勵具備條件地區積極擴大試點范圍。試點人民法庭應當至少每半年就試點工作情況向所在基層人民法院作出匯報,並逐級層報匯總至最高人民法院,為全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17.落實司法責任制。遵循司法規律,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探索建立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明確法官辦案權力和責任,逐步實現裁判文書由主審法官簽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完善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明確個人意見、履職行為在案件處理結果中的責任。規范人民法庭庭長對審判工作的監督管理許可權,做到權責統一明晰、監督規范有序。
18.優化人員構成。建立編制增補和動態管理機制,確保已增編制80%用於基層和審判一線,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堅持內涵式隊伍發展路徑,探索根據審判工作量,組建以主審法官為中心的審判團隊,配備必要數量的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審判輔助人員,以購買服務等方式配強審判輔助力量,解決一些地方因審判人員不足而出現的「一人庭」「二人庭」問題。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穩定審判隊伍,提高審判質效。
19.健全職業保障。推進法官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層法官職級待遇,實現人民法庭法官職務、職級和法官等級上的適當高配,以及工資福利政策向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適度傾斜。人民法庭可以先行試行工資加辦案補貼、崗位津貼等薪酬確定方式。加強職業風險保障,完善因公犧牲、意外傷害等撫恤救助制度。上級人民法院在探索和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以及法官延遲退休、返聘等改革時,要注意考慮人民法庭的特點和需求。
20.完善審判管理。剔除不符合審判規律、不利於人民法庭工作開展和容易產生錯誤導向的管理考核指標。明確簡易案件與疑難復雜案件的分類標准,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實現案件繁簡分流。探索在小額訴訟和其他適宜的簡易案件中,使用表格式、令狀式、要素式等簡易文書,加快審理進程。探索審判輔助性事務集中專門處理的工作制度,讓法官專注於審判。
21.強化司法公開。全面公開法庭人員信息、管理制度、行為規范、訴訟指南,依法及時公開案件信息、司法依據、訴訟流程、裁判結果,滿足當事人知情權,杜絕暗箱操作。在推進「三個平台」建設過程中,注重考慮人民法庭工作特點。積極發揮人民法庭根植基層的特殊優勢,在保障司法安全前提下,簡化旁聽手續,滿足人民群眾旁聽需求;開展司法公開主題活動,主動邀請和組織社會各界代表旁聽庭審、參觀法庭工作;進一步發揮巡迴審判在司法公開、法治宣傳方面的獨特作用,增強社會對法庭工作的認同。
五、切實加強隊伍建設和組織領導,不斷提升人民法庭隊伍素質和物質裝備保障水平
22.加強黨建工作。堅持「支部建在庭上」,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有3名以上黨員的人民法庭應成立黨支部,黨員不足3名的人民法庭可成立聯合黨支部。人民法庭黨支部的組織關系隸屬所在基層人民法院。強化人民法庭黨支部的組織功能,嚴格黨內生活,充分發揮黨支部對幹警的教育、管理、監督職能,注重運用信息網路、新媒體開展黨建工作。
23.選好法庭庭長。要積極落實人民法庭機構級別和人民法庭庭長職級,優先從具有法庭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選派科級以上法官擔任人民法庭庭長,直轄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務重的人民法庭,可選派處級法官擔任,根據工作需要人民法庭可設副庭長。要優先從具有人民法庭庭長任職經歷的人員中選拔基層人民法院領導。
24.健全定期輪崗和掛職鍛煉制度。有序推進人民法庭之間、人民法庭和基層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間的人員交流。人民法庭庭長一般應在任職後三至五年輪崗一次。基層人民法院新招錄人員一般應先安排在人民法庭接受鍛煉一年以上。基層人民法院選派法官到上級人民法院、發達地區法院學習鍛煉,應優先選派人民法庭法官;上級人民法院選調法官,應接收一定比例具有法庭工作經歷的法官;上級人民法院選派有培養前途的幹部到基層,應優先安排到人民法庭掛職鍛煉。
25.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基層人民法院黨組要將人民法庭黨風廉政建設納入主體責任范圍,對人民法庭發生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在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同時,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對有關法院領導幹部進行問責。基層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通過審務督查和專項檢查等,及時發現和糾正人民法庭幹警在紀律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辦違法違紀案件。人民法庭庭長要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在做好審判工作的同時,管好帶好隊伍,確保人民法庭公正廉潔司法。
26.加強紀律作風建設。不斷強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導人民法庭幹警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增進群眾感情,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六難三案」問題。堅持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堅決整治人民法庭工作中的不正之風。依託信息化手段,全面構建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點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切實加強對人民法庭審判權運行的監督制約,提高司法廉政制度的執行力。要將作風建設擺在突出位置、融入日常工作,以制度確保改進司法作風的規范化、常態化、長效化。
27.改善法庭管理。健全法庭管理規章制度,注重經常性管理,注意以聽取基層群眾意見的方式完善考核評價機制。注重樹立和宣傳人民法庭先進典型,及時對人民法庭優秀幹警給予表彰獎勵。加強文化體育場所建設,落實休假、療養制度,定期組織體檢,加強對幹警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幫助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實際困難。
28.改進教育培訓。定期開展人民法庭庭長輪訓,確保人民法庭法官每年接受業務培訓時間不少於7天。堅持分級分類培訓,充分發揮各級法官培訓機構主導作用,積極利用其他培訓機構和高等院校培訓資源,通過多種方式促進優質教育培訓資源向人民法庭延伸傾斜。堅持以需求為導向,緊扣審判實踐的培訓方向。進一步加大對西部和民族地區培訓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強雙語法官培養。
29.抓好基礎設施建設。高級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基礎設施建設「十二五」規劃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建設計劃,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全面完成現有人民法庭基礎設施建設任務。新建人民法庭應依據《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准》,根據法庭編制人數、年受理案件數等因素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嚴格審核設計方案,並按照《人民法庭統一標識設置規范》要求,安裝統一標識。
30.增強經費保障能力。基層人民法院要根據人民法庭工作任務和裝備配備、信息化建設需要,做好人民法庭預算編制工作,及時撥付資金。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人民法庭經費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檢查。要有計劃、分步驟地為人民法庭配備必需的辦案辦公裝備,逐年提高裝備配備水平,改善審判工作條件。到2015年,全國人民法庭裝備配備均應達到《基層人民法院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准》要求的水平。
31.推動信息化建設。高級人民法院要以「天平工程」建設為抓手,圍繞人民法庭管理和便民、利民,合理確定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設內容和規模,加大投入和經費保障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決定》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規劃》要求,東部地區在2014年底前、中部地區在2015年底前、西部地區在2016年底前,人民法庭接入基層人民法院信息網路系統。要確保人民法院信息系統軟體、硬體配置滿足人民法庭訴訟服務工作的需要,為人民法庭配備必要的信息化辦公、辦案設備和軟體,優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和人性化水平。
32.重視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督查機制,增強安全防範意識,克服鬆懈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扎實做好日常安全保衛工作。要按照「必要、充足、及時」要求,原則上為每個人民法庭配備至少一名司法警察,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若干名安保人員。完善安檢、防爆、監控、液體危險品檢測等各類安全防範設施和裝備配備,優先改善人民法庭安全防危硬體條件,確保人民法庭「人防、物防、技防」落實到位,嚴密防範各類重大惡性安全責任事故。
33.推動理論研究。各級人民法院要立足不同職能定位,為繁榮人民法庭理論研究創造條件,加強與法學教育研究機構進行多種形式交流與協作,凝聚多方力量,探索建立人民法庭理論研究工作機制,深入開展人民法庭理論研究工作。著重研究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庭的職能定位和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以及人民法庭如何在推進司法改革進程中開展好司法為民、便民、利民工作等全局性、前瞻性重大課題。以問題為導向,從人民法庭的司法實踐中總結提煉理論研究的素材和課題,形成理論研究成果,切實實現成果轉化,指導和推動人民法庭工作科學發展。
34.加強監督指導。各級人民法院黨組要切實對人民法庭工作負起領導責任。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成立專門的人民法庭指導工作辦公室,堅持分類指導原則,增強指導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將監督指導人民法庭工作,作為各級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完善問題發現、反饋、分析和解決機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風險評估、預警和化解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4日
9、小額訴訟程序是再審申請是原級別還是上一級
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再審,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六條:
對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當事人以不應按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為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9)小額訴訟創新擴展資料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5、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10、最高法:支持防範應對房地產項目逾期交付風險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 信公 眾號消息,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提出,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內資金依法審慎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支持保障相關部門防範應對房地產項目逾期交付風險,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到位。
《指導意見》主要內容概括為以下六個方面:
(一)積極為中小微企業發展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一是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力度,依法嚴懲強制「二選一」、低價傾銷、強制搭售、屏蔽封鎖、刷單炒信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認定經營者濫用數據、演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保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空間。健全司法與執法銜接機制,支持反壟斷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推動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支持保護市場主體自主交易,切實弘揚契約精神。對具有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利用中小微企業處於危困狀態或者缺乏判斷能力訂立的顯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業撤銷該合同的訴訟請求;對受疫情等因素影響直接導致中小微企業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規則,結合案件事實,公平合理地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責任、變更或解除合同。三是支持引導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強化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等制度運用,提升市場主體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四是通過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嚴厲打擊失信企業通過多頭開戶、關聯交易、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規避執行的逃廢債行為,促使市場主體誠信經營。
(二)切實加強中小微企業產權司法保護。一是在堅持平等保護的基礎上,考慮中小微企業的實際情況,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行使釋明權、依職權調取證據等方式,防止一些中小微企業在市場交易中的弱勢地位轉化為訴訟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實現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二是在審理案件中,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嚴防把民事責任認定為刑事責任。三是切實貫徹民法典第187條規定,依法保障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對債務人合法有效的民事債權優先於罰款、罰金、沒收財產等行政、刑事處罰受償。在刑事裁判涉財產執行過程中,應當依法保障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作為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犯。四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產生的民事糾紛,因刑事案件無法推進審理、無法維護其民事權益的問題,《意見》規定,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偵查或者尚未審結為由對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審理。
(三)建立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綠色通道」。為依法高效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緩解中小微企業流動性資金壓力,《意見》在第四部分提出了三項具體的措施。一是將之前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綠色通道」拓展延伸到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以快立、快審、快執機制確保中小微企業賬款及時回籠。二是推進協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設考評在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中的適用力度,推動將清欠情況納入營商環境指標體系。三是支持、保障相關部門防範應對房地產項目逾期交付風險,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到位,確保商品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四)依法保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提出的保就業保民生保市場主體的決策部署,《意見》一是要求各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於中小微企業因資金流動性困難不能清償債務的,要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達成減免債務、延期支付的執行和解協議,依法為企業緩解債務壓力、恢復生產經營創造條件。二是對於已經進入破產程序但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要積極引導通過破產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決企業債務 危機,公平有序清償相應債權,使企業再獲新生。
(五)全面清查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意見》提出,要開展專項清查行動,依託12368司法服務熱 線、執行信訪等問題反映渠道,建立解決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快速反應機制,對當事人反映的問題及時受理,快速處理;如果執行人員對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存在過錯,依法嚴肅追責,決不姑息。
(六)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不利影響。在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為保障申請執行人債權,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其採取執行a措施。同時,在執行過程中也要考慮中小微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抗風險能力差、流動性資金壓力大等實際情況,在執行過程中,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對它的不利影響。對此,《意見》要求,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性資料採取查封措施時,在能夠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盡可能不影響查封財產的正常使用,不影響生產經營。對查封的財產,應當允許其以該財產自行融資的方式償還債務。此外,如果查封的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不動產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措施;因不動產未辦理分割登記而對其進行整體查封後,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並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
《指導意見》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中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生力軍,是擴大就業、改善民生、促進創業創新的重要力量。進一步加大對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激發企業活力和發展動力,對於繼續做好「六穩」「六保」工作,穩定宏觀經濟大盤,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1.依法保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空間。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嚴懲強制「二選一」、低價傾銷、強制搭售、屏蔽封鎖、刷單炒信等違法行為。依法認定經營者濫用數據、演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保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空間。健全司法與執法銜接機制,支持反壟斷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推動形成工作合力。
2.服務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行政審判,支持行政機關整頓違法經營,規范市場秩序。依法監督、促進行政機關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管,保護中小微企業經營自主權。推動破除區域分割和地方保護,促進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加強市場主體涉訴信息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整合,為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3.支持保護市場主體自主交易。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堅持自願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准確把握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斷各類交易模式和交易結構創新的合同效力,充分發揮中小微企業的能動性,促進提升市場經濟活力。弘揚契約精神,具有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利用中小微企業處於危困狀態或者對內容復雜的合同缺乏判斷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中小微企業請求撤銷該合同的,應予支持;具有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採用格式條款與中小微企業訂立合同,未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就與中小微企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中小微企業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條款,中小微企業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應予支持;對於受疫情等因素影響直接導致中小微企業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適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規則妥善處理。
4.支持引導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對當事人違反預約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等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強化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等制度運用,提升市場主體的誠信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在依法認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予以撤銷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防止不誠信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推動訴訟誠信建設,嚴厲懲處通過虛假訴訟、惡意訴訟阻礙中小微企業正常經營發展的違法行為。加大執行力度,嚴厲打擊失信企業通過多頭開戶、關聯交易、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規避執行的逃廢債行為。
二、切實加強中小微企業產權司法保護
5.公平公正保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在訴訟過程中,對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一視同仁。充分考慮中小微企業的實際情況,依法對其進行訴訟引導和釋明,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力度,切實查清案件事實,防止一些中小微企業在市場交易中的弱勢地位轉化為訴訟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實現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繼續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推進在線訴訟模式,強化簡易、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提升訴訟便捷性,切實降低中小微企業訴訟成本。通過合理確定保全擔保數額、引入保全責任險擔保等方式,降低中小微企業保全成本,保障實現勝訴債權。對生產經營存在嚴重困難的中小微企業,依法提供減交、緩交訴訟費等司法救助。
6.加大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 償制度,加大對「專精特新」中小微企業關鍵核心技術和原始創新成果的保護力度,支持引導企業通過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提升核心競爭力。中小微企業在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獲取特定技術過程中,合同相對方利用優勢地位附加不合理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改進的條件,或者不合理要求無償、低價回購中小微企業所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經審查認為違反反壟斷法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相關條款或者合同無效。妥善處理保護商業秘密與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在維護勞動者正當就業創業合法權益的同時,依法保護中小微企業商業秘密。依法制裁不誠信訴訟和惡意訴訟行為,規制濫用知識產權阻礙中小微企業創新的不法行為。
7.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中小微企業經濟糾紛。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嚴格區分中小微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參與兼並重組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等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把民事責任認定為刑事責任。落實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中小微企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8.依法保護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的合法權益。切實貫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債務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依法保障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民事債權優先於罰款、罰金、沒收財產等行政、刑事處罰受償。在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過程中,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作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嚴格依照相關規定妥善處理,依法保護其合法財產權益。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產生的民事糾紛,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偵查或者尚未審結為由對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審理,切實避免因刑事案件影響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通過民事訴訟及時維護其合法權益。在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企業法人財產和個人財產,對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三、助力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9.依法妥善審理金融借款糾紛案件。對金融機構違反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主張,不予支持;對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詢費、擔保費等其他費用為名收取的變相利息,嚴格依照支農支小再貸款信貸優惠利率政策的規定,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10.助力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嚴格依照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認定生產設備等動產擔保,以及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等非典型擔保債權優先受償效力,支持中小微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拓寬融資渠道。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倉單、提單、匯票、應收賬款、知識產權等權利質押以及保兌倉交易,依法認定其有效,支持金融機構創新服務中小微企業信貸產品。依法推動供應鏈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針對供應鏈金融交易中產生的費用,根據費用類型探索形成必要性和適當性原則,合理限制交易費用,切實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積極與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台共享企業涉訴信息,推動實現對中小微企業信用評價的精準「畫像」,提高企業貸款可得性。
11.依法規制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對「高利轉貸」「職業放貸」等違法借貸行為,依法認定其無效。推動各地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依法否定規避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合同條款,對變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在審判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套路貸」、催收非法債務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部門。
四、依法高效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
12.建立健全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長效機制。將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納入辦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快立快審快執「綠色通道」,確保農民工就業比較集中的中小微企業及時回籠賬款,及時發放農民工工資。與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監管部門密切協作,推進協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設考評(執行難綜合治理及源頭治理部分)在機關、事業單位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中的適用力度。推動將清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工作情況納入營商環境指標體系。開展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專項執行行動,依法加大失信懲戒、限制消費等措施的適用力度,及時兌現中小微企業勝訴權益。
13.切實防止有關市場主體損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明顯不合理的理由拒絕或者延遲向中小微企業支付賬款,中小微企業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就拖欠賬款問題迫使中小微企業接受不平等條件,達成與市場價格明顯背離的以物抵債協議或者約定明顯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條件,中小微企業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該協議或者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4.依法保障建設工程領域中小微企業和農民工合法權益。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內資金依法審慎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支持保障相關部門防範應對房地產項目逾期交付風險,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到位。凍結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除當事人申請執行因建設該商品房項目而產生的工程建設進度款、材料款、設備款等債權案件外,在商品房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對於監管賬戶中監管額度內的款項,不得採取扣劃措施,不得影響賬戶內資金依法依規使用。除法律另有專門規定外,不得以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凍結或者劃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為辦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對前述兩類賬戶採取預凍結措施。
五、有效發揮司法對中小微企業的挽救功能
15.積極促成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在執行過程中,中小微企業因資金流動性困難不能清償執行債務的,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減免債務、延期支付的執行和解協議;多個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通過提級執行、指定執行等方式集中辦理,積極促成當事人達成履行債務的「一攬子」協議,依法為企業緩解債務壓力、恢復生產經營創造條件。
16.科學甄別、依法保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對受疫情等因素影響無法清償所有債務但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債務重組、資產重構等方式進行庭外和解,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對於已經進入破產程序但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積極引導企業通過破產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決企業債務 危機,公平有序清償相應債權,使企業獲得再生。
六、最大限度降低保全、執行措施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不利影響
17.全面清查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開展專項清查行動,依法及時糾正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託12368司法服務熱 線、執行信訪等問題反映渠道,建立解決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快速反應機制,對當事人反映的問題及時受理,快速處理;執行人員對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存在過錯的,依法嚴肅追責。
18.依法審慎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採取保全措施時,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標准和程序嚴格審查。經初步審查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對其提出的保全申請,依法予以駁回。當事人明顯超出訴訟請求范圍申請保全的,對其超出部分的申請,不予支持。在金錢債權案件中,被採取保全措施的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提供擔保請求解除保全措施,經審查認為擔保充分有效的,應當裁定準許,不得以申請保全人同意為必要條件。加大對錯誤保全損害賠 償案件的審查力度,嚴厲懲處惡意申請保全妨礙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正常經營發展的違法行為。
19.依法靈活採取查封、變價措施。查封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性資料的,優先採取「活封」措施,在能夠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或者利用該財產進行融資。需要查封的不動產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措施;因不動產未辦理分割登記而對其進行整體查封後,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並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議價、詢價等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切實為被執行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節省評估費用。發揮網路司法拍賣溢價率高、成本低的優勢,優先適用網路司法拍賣方式處置財產。對不動產等標的額較大或者情況復雜的財產,被執行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認為委託評估確定的參考價過低,申請在一定期限內自行處置的,在能夠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0.依法精準適用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嚴格區分失信懲戒與限制消費措施的適用條件,被執行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僅符合限制消費情形但不符合失信情形的,不得將其納入失信名單。嚴格區分失信與喪失履行能力,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因經營失利喪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規避、抗拒執行等違法情形的,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義務為由將其納入失信名單。健全信用修復機制,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條件的,應當及時採取屏蔽措施;失信信息被屏蔽後,其因融資、招投標等需要請求提供信用修復證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關證明材料。